(本报记者 文彩云 郭燕群) 备受关注的《南宁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于9月27日经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批准,将由南宁市人大公布施行。今后,建筑施工敲打声、汽车喇叭声、夜市摊点的喧哗声、居民区的“夜半歌声”等噪音扰民的现象,将有法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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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半歌声”不可随心所欲
现象扫描:市民在休息的时候,最烦人的事情莫过于被噪音骚扰了。据了解,在南宁市一些夜市摊点,凌晨一两点还有顾客在高声划拳猜码,有些醉酒者还来段“夜半歌声”甚至砸啤酒瓶子取乐。而在一些居民区附近,一些商业经营场所播放出的音乐或促销广告也成为骚扰市民的噪音。
条例解读:新《条例》规定,在城市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城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产生环境噪声、干扰他人正常工作和生活的行为:商业经营场所使用音响器材播放音乐和广告,或者采用扩音喇叭及其他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的;非特种车辆使用外挂式音响设备或车载喇叭的;在夜市摊点喧哗、播放音乐、唱歌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饲养动物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其他产生环境噪声扰民的行为。新《条例》同时规定,居民家庭使用音响器材、各类乐器或进行娱乐等活动时,应当采取控制音量等措施,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在居住区、广场等区域,午间、夜间不得进行产生环境噪声并影响周边居民正常休息的体育锻炼、娱乐等活动。
处罚:凡违反上述规定,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非公务警笛不能“招摇过市”
现象扫描:在现实生活中,一些特殊车辆并非执行公务,只是为赶路超车,却也乱鸣警笛“招摇过市”,这种行为引发行人的怨艾和市民的不满。
条例解读:新《条例》规定,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等特种车辆除执行紧急公务外,禁止使用警报器。夜间执行紧急公务应尽量避免警报器长鸣。火车在城市市区范围内行使,禁止使用汽笛。
处罚:凡违反规定者,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可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午间夜间扰民可罚一万
现象扫描:家住南宁市五象广场附近的周先生最畏惧装修工地冲击钻发出的声音,他说只要一听到那些刺耳的声音,他的心就会一阵阵地颤栗。他之所以有这样的反应,是因为他当初入住新家的时候,正好赶上楼上在装修,为了赶工,楼上施工队总是在中午的时候施工。他当时也进行过交涉,施工队也有所收敛,但没过几天又“涛声依旧”。如此被装修噪音骚扰两个多月之后,现在他只要一听到装修噪音,就会感觉自己的身体在抽搐。
条例解读:新《条例》中所称的午间,是指北京时间12时至14时30分;夜间是指北京时间22时至次日6时。为确保居民正常的生活工作,《条例》对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进行具体细化,加大了对午间夜间违法施工扰民行为的处罚力度。规定在城市市区范围内,禁止在午间、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施工作业,但因抢修、抢险作业,或生产工艺要求及其他特殊情况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
处罚:午间夜间违法施工扰民的,视不同情况,罚款额度从5000元至1万元不等。
条例解读:新《条例》同时规定,取得午间、夜间施工证明的建筑施工单位进行午间、夜间施工作业的,应当向周围居民公告。对居民入住新居前的装修噪音扰民现象,新《条例》规定,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居民住宅楼从事室内装修、制作家具、室外修缮等活动,禁止在午间、夜间施工;在法定休息日、节假日全天,及工作日午间和18时至次日8时,禁止使用电钻、电锯及其他产生高噪声的工具。新《条例》还规定,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从事机械切割、加工等严重干扰居民正常休息的工业生产活动。
处罚:违反规定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封存或者责令拆除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或者设备,并可以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封存期限不超过3日。
特定区域噪音设施要关闭
现象扫描:南宁市一些居民区的迪厅、KTV的“低音炮”扰民现象引起市民的投诉,有关部门去查,但企业却能拿出“我们的环评在验收时是达标的”的证明;最后要取缔时,企业抱怨道:建的时候为什么不说不能在这里开。
条例解读:针对这一现象,新《条例》明确规定,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不得设立营业性娱乐场所。房地产开发企业预(销)售新建居民住宅时,应当在居民住宅销售场所公示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新《条例》还规定,在下列区域内禁止建设排放环境噪声的工业设施:住宅区和其他人口密集区;医院、疗养院、学校、图书馆、幼儿园、老年公寓、机关、科研单位所在的区域;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保护区域。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特定区域内建设排放环境噪声的工业设施的,由市、县、城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依法责令搬迁或者关闭。
对于在高考、中考或重大活动等敏感期间,新《条例》规定,对建筑施工等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活动,南宁市人民政府可以作出限制作业区域、时间的决定,并提前七日向社会公布。
处罚:在限制作业区域、时间从事建筑施工等产生环境噪声污染活动的,责令改正,并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予以处罚,可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立法背景
随着城市现代化步伐的加快,城市建设、交通运输、社会生活等引发的城市环境噪声污染问题日益突出。从近几年的实际情况看,南宁市环境噪声污染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建筑施工噪声扰民问题突出,已成为社会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二是市区中一些餐饮、娱乐、体育、商业等项目和活动带来社会生活噪声屡禁不止;三是一些交通干线规划、布局不尽合理,机动车通行流量不断增大,交通噪声污染严重;四是部分工业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建设滞后,一些企业的消音、隔音设施老化不能正常发挥作用。
南宁市于2000年颁布了《南宁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对环境噪声污染的控制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当初制定这部法规的社会经济条件和形势发生了很大变化,其内容已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如对从事机械切割加工、建筑装修噪音、夜间在夜市摊点喧哗、唱卡拉OK以及午间、夜间在居住区、广场进行体育锻炼、娱乐活动等方面的防治与监督管理,缺乏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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