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昨天对广东健力宝集团原董事长张海一案作出终审判决:判处张海犯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罪名成立,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0年;并追缴张海的犯罪所得,一并发还广东健力宝集团。
|
2002年初,年仅28岁的张海凭借其“娴熟”的资本运作功夫入主健力宝集团。2005年3月,因涉嫌职务侵占和挪用资金被公安机关拘留,后被检察机关起诉至法院。
佛山中院一审认定,被告人张海在担任健力宝集团董事长、总裁期间,为支付其购买广东健力宝集团购股款所欠债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指使他人以划款并虚增库存结平和以投资为名通过转移支付等方式,先后侵占广东健力宝集团资金人民币120748242.08元,挪用资金人民币86446786.85元。2007年2月12日,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数罪并罚,判处张海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对公安机关查封扣押的张海的房产及银行账户内的资金予以追缴,一并发还广东健力宝集团有限公司。
张海对一审判决不服,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庭审当中,法庭先后传召多名证人到庭现场取证,包括五名健力宝集团员工和两名专业注册会计师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定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
根据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经二审查明,张海于2007年2月7日检举揭发了犯罪嫌疑人张某伙同林某、谢某等人在佛山市禅城区入屋抢劫致人死亡的事实,佛山市公安机关据此侦查破获该案。经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二审依法对张海予以从轻处罚,并作出终审判决:张海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追缴张海的犯罪所得,一并发还广东健力宝集团。
据悉,张海在得知判决结果后,已委托律师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傅汉荣 叶静 林晔晗 刘晓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