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企业职工非因工死亡 救济金计发15个月工资
新标准从今日起施行 丧葬费仍维持2000元标准不变
本报讯 (记者 牟晓晖) 从今日起,我市企业职工非因工死亡后,其一次性救济金计发月数将从现在的7个月调整为15个月,但丧葬费仍维持2000元的标准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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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劳动保障局称,凡我市行政区域内与企业建立或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和退休(职)人员(以下统称企业职工)非因工死亡后,一次性救济金标准均按新规定执行。
我市企业职工非因工死亡,发给丧葬费2000元;死者死亡时有直系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子女)的,其一次性救济金计发月数从7个月调整为15个月。一次性救济金计发基数为死者生前最后一个月工资或养老金(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待遇人员为统筹项目内的月基本养老金)。
资金列支渠道方面,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其死亡后的丧葬费、一次性救济金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企业在职职工及未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待遇范围人员的丧葬费、一次性救济金由所在企业支付。
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非因工死亡后,也将享受丧葬费及一次性救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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