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快读
“十一”黄金周前爆发的云南阳宗海污染事件,仍在全面追责当中。其间,昆明市传出了即将设立环保法庭的消息。
目前,我国已有4家环保法庭。业界一致认为,相比严峻的环境污染形势,环保法庭的数量还是太少,应该在全国全面设立环保法庭,而不应该在恶性污染事件发生之后,才想起去抓环保法庭这根“救命稻草”。
本报记者 郄建荣
受命于危难之时,似乎成了环保法庭的宿命。
在云南阳宗海污染案被媒体曝光两天后,曾称对污染案“不知情”的昆明市环保执法人员披露了这样一个信息:昆明市拟在市中级人民法院设立环境保护审判法庭。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环保法庭成立的背景也是如此。在近日一个由诸多知名法学家和实务界人士组成的研讨会上,作为环保法庭庭长的赵卫民毫不避讳地说,太湖蓝藻事件促成了无锡法院环保法庭的成立。
在贵州省,共有两个法院设立了环保法庭,一个是在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另一个在清镇市人民法院。
知情人说,这也是被跨区域污染“逼”出来的无奈之举。
专家普遍认为,环保法庭的设立虽有“救命稻草”的意味,但它无疑能加大对环境犯罪的处罚力度,并成为遏制环境污染最有力的武器。而目前,环保法庭的设立还远远跟不上治理环境污染形势的需要。
难逃宿命
环保法庭总是受命于危难之时 据可靠消息,昆明市即将设立的环保审判法庭,将对涉及环境保护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及执行实行“四合一”审判执行模式,涉及环境保护的相关案件由环保局向法院提起诉讼,案件的后续执行处理将由法院执行。目前,有关环保法庭的实施方案已经制订完成,并已提交昆明市政府等待批准。
据知情人透露,近日昆明阳宗海发生的污染案直接影响了26596人的饮水安全。事实上,云南发生的类似事件并非一起,但自从1997年我国刑法中有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规定以来,云南还没有一个企业因此受到刑事处罚。因此,知情人认为,即将设立的昆明法院环保法庭与阳宗海污染案直接关联。
先行一步的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环保法庭,已经树立起了榜样。就在不久前,这一全国首家环境保护法庭抓到了一条“大鱼”———清镇市环保局原局长杨贵斌滥用职权案。
“这在全国恐怕也是第一案。”清镇市人民法院院长刘明说,第一的理由是,环保局长因渎职被判处三年刑期的在全国没有先例。
据介绍,杨贵斌在任清镇市环保局局长期间,违反国家环保法律法规对排污费应当据实、足额、全面征收的相关规定向辖区企业协商少收取排污费,导致在2004年至2006年期间国家应当征收的5700余万元的排污费仅征收了1100余万元。
清镇法院环保法庭经过审理认为,杨贵斌的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且情节严重。5月7日,法院作出一审宣判,杨贵斌因滥用职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审判决后,杨贵斌不服,向上级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
“这个案件让环保行政部门认识到,在保护环境的行政管理工作中,并非只有贪污、受贿才构成犯罪,类似杨贵斌这种不作为、乱作为的行为一样也会构成犯罪,也将受到刑事处罚。”刘明说。
在无锡,环保法庭的威力也初步显现。据统计,从今年5月初挂牌到9月中旬,无锡法院环保法庭已经审理案件192起,案件总数远远超过去年一年181件的案件受理数。
对此,庭长赵卫民的解读是,不能简单看成是“活儿”变多了,而应该看到,通过与地方环保部门的配合,通过法律手段的运用,控制环境污染的时间大大提前了。
“比如,发现有企业违法排污,环保部门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对违法行为从立案到实施查处,需要3个月时间。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企业还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从时间上来说又是3个月。行政复议结果出来后,被查处企业还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前后又可以拖上10个月。”赵卫民认为,由于环保部门的执法权不具有强制力,以往污染案件发生后,只能等最后的结论出来才能对违法企业叫停,而这样做的结果就会造成污染持续进行,污染后果及损失可能更大。
无锡环保法庭成立后,这种状况有了很大改观。据赵卫民透露,现在在无锡,只要发生环境违法案件,环保行政职能部门一旦立案,就可以到环保法庭申请强制执行。“经过依法审查,我们认为可以提前强制执行的,就会在审判之前叫停违法生产。”赵卫民说。
业界呼吁
在全国范围内推行环保法庭 记者了解到,截至目前,全国仅有河北、江苏、贵州3省设立了4家环保法庭。和严峻的环境污染形势相比,这一数字显然是杯水车薪。
据不完全统计,1998年以来,我国每年的环境污染纠纷以超过20%的速度增长。而最近几年,这种增长的势头更加迅猛,达到了年均增长29%。2007年,环境保护部接报处置的突发环境事件达到108起,平均每两个工作日一起。
任职于中华环保联合会的张杰,曾参与调查过多起环境污染案件。他的体会是,司法途径是解决纠纷的最终手段,但是目前环境案件诉讼过程中存在的诸多障碍,导致一部分环境污染案件的受害者不愿或是不能通过司法途径合法解决问题。
“真正告到法院的案件不足发生案件的1%,而各级法院受理的案件更是凤毛麟角,受污染者不得已而采用一些非常规甚至违法的手段来解决环境污染问题。”张杰说。
“一方面大量而尖锐的环境纠纷案件需要法院及时处理,另一方面存在许多环境案件告状无门、环境纠纷长期未决的现象。”著名环境法学家、武汉大学博士生导师蔡守秋认为,应该建立健全环保法庭,打破环保法庭总是受命于危难时刻的局面。
他建议说:“在有条件和有需要的中级、高级人民法院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都应该设立环境庭;在有条件和有需要的基层人民法院设立环境法庭。”
我国需要环保法庭。环境保护部法规司副司长别涛也发出了这样的呼吁。他说,目前,环境污染问题太突出了,最高罚款100万的行政管理体制确实很难遏制住污染案件的高发势头。
面临争议
全面设立环保法庭是否可行 全面设立环保法庭的想法,在环境法学界、环保行政执法部门以及为污染受害者辩护的律师界,取得了高度的一致。蔡守秋甚至提出,应该在我国设立环保法院。
“从实践方面看,我国已先后建立过军事法院、海事法院、铁路法院(又称铁路运输法院)、农垦法院、林业法院、石油法院等等专门法院。”蔡守秋说,实际上,从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不少环境法学者就一直在呼吁设立环境法院。
环境法学界的老前辈马骧聪则认为,现在成立环保法院时机仍不成熟。但是,对于环保法庭的设立,马骧聪还是投了赞成票。他提出,在环保法庭推进成熟后,再考虑在重点环境污染严重区域建立环保法院。
然而,对于普遍设立环保法庭的建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人士则有自己的观点。
“案源是一个问题。”最高法院的一位法官说,现在的环境污染纠纷虽然不少,但是很难在法律上找到依据来受理它,它涉及到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等有关法律关于原告主体资格的限制问题。
最高法院的法官们观点很明确,并不期望将所有案件纳入法律程序解决,而希望立足于社会多元化的解决机制。
对此,马骧聪公开提出异议。他认为,法院受理环境案件的法律依据并不缺,目前需要的是对一些细节进行完善。
“现在的状况是有环境保护法却没有环境官司。”马骧聪说,从这个角度上看,法院应该发挥更强的作用,审理典型的、能引起震动的环境案件。
专家们认为,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最笨的老板都懂得算这笔账。环境污染了,老板赚够钱拍屁股走人,烂摊子由政府来收拾。面对严峻的环境现状,严厉追究恶意污染环境者的刑事责任已是刻不容缓,而在全国设立环保法庭也应该引起高度重视并尽快提上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