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执法问计专家,从姿态上讲值得赞扬。但现在的问题是,城管执法问计专家除了体现执法者的姿态外,是否也是执法者的一种需要。当然,这里“需要”的真实含义是必须,即不管城管执法部门是否愿意就执法问题从法律的角度问计专家,它都不得不需要经常就这些问题向法律专家咨询。
毕竟,如果城管执法问计专家仅仅是一种姿态,意味着城管部门有着高度的“自主权”:我既可以问计专家,也可以对法律专家的合法性建议置若罔闻。
按照目前的制度走向,这样的担心不是没有可能。仔细审视一下法学专家所拥有的9项权利,诸如列席市城管执法局和区(县)城管大队的办公会、对城管重大决策发表意见等,其实更多的属于决策建议权。法学专家在城管部门的地位也证明了这一点,因为受聘的专家不拿工资,市城管执法局将支付给专家一定的专家咨询费,也就是说,双方的合作其实是法律咨询关系。当区县执法大队与法学专家的建议出现意见不一时,按照相关负责人的表态,“双方可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协商。”
这其实说明,作为参与城管执法的专家,所能拥有的最高权力也不过是对决策和执法的法律建议权,至于城管执法部门是否采纳,完全取决于城管部门的主观态度。也许有人会说,虽然城管执法有不听法律专家意见的权利,但在法治社会中,一旦城管执法违法,他们就要为违法行为付出代价,所以他们应该而且必须听从法学家的法律意见。这其实是一种有些天真的想法,因为现实世界中,一些城管执法就很少完全按照法律的逻辑来运行。
姑且不论城管执法本身存在的合法性以及合理性,单就是城管执法所依据的地方性规范文件,就是法治社会的一个死角。按照我们的司法体制,法院没有权力对作为抽象性行政行为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这样一来,即便是城管执法有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只要它在执法上有地方性规范文件“保驾护航”,法院也难以从法律上真正保护诉诸司法的公民的合法权益。
一旦法治的阳光无法真正普照到城管执法的全过程,对于一些城管执法者而言,合法性建议或许就是可有可无的意见,听取了证明自己的高姿态,不听也不过是姿态不够高,与行为违法以及必然受到法律的惩罚,在逻辑上并没有必然的关联。今天的高姿态并不意味着的明天的高姿态,这次的高姿态也不意味着下次的高姿态,所谓法学家对城管执法的合法性审查,或许可能只是社会舆论的一厢情愿。
法治从来都是刚性的规则,不管是普通公民还是执法者,需要的都是无条件地为自己的行为问计于法,因为一旦违法自己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如果我们的法治健全到公民有充足的救济渠道以及违法行为必然受到法律追究的程度,像问计法学家这样对自己行为的合法性进行预审的做法,就是执法赖以生存的一种现实需要,而不仅仅只是一种外在的姿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