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颁布实施以后,很多小区的业主欢呼雀跃,因为他们终于可以名正言顺地踢开物业公司实行自治了。物权法赋予了他们这样的权利,该法第八十一条明确规定“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小区自治这一新生事物也很快在一些小区实行起来。
物业费下降了,服务更周到了,许多小区的业主享受到了自治带来的诸多好处。
然而,任何新生事物的发展都不是一帆风顺的,小区自治在实际操作中也出现了很多困难,如管理费收不上来,缺乏专业服务水平等,甚至有些小区自治陷入瘫痪,小区秩序严重混乱。名佳花园小区就是这样一个例子。这时候政府是否应该介入?又如何介入呢?
首先可以肯定的是,政府应当尊重业主的自治权利,不宜干涉小区自治事务。业主有权通过业主委员会或自治委员会等形式,自行管理小区公共事务。业主的小区自治权利,是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组成部分,是一种私权利。政府作为公权力的代表,不应无故干涉,越俎代庖。但是,一旦小区自治出现严重问题,造成小区秩序严重混乱,危害到业主的正常生活秩序时,政府也不能坐视不管,而应该积极扶持,提供合理化建议,引导小区自治走上正常轨道,以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
另外,小区自治出现的问题是否与政府的干涉有关呢?比如,业委会的管理资格问题。业委会只是一个群众性自治组织,这就会在收费、聘用工作人员等方面遇到困难,间接造成收费难等问题。《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应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从事物业管理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执业资格证书”,而业委会不具备该资格,在管理小区中就会出现一系列问题?这些都需要进一步解决。如果政府少一些禁止性规定,给业主充分的自治权,相信小区自治之路会越走越宽。(北京市律师协会物业管理专业委员会主任 秦兵)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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