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通讯员 李自庆 记者殷学兵)凭一张写有“作废”二字的收据,一男子打赢一场官司。鼓楼区法院近日判决了这样一起民事案件。
去年11月初,杨先生到南京一家客运公司应聘驾驶员并被录用。按照公司的规定,杨先生向公司交纳了1万元押金,公司向他出具了押金收据。
同时,双方还签订《驾驶员承包责任书》。
上班不久,杨先生出现一次工作失误,导致车辆玻璃损坏,公司要他赔偿修理损失750元。杨先生心里很不舒服,于今年1月8日向公司提出辞职。获准后,他便持押金收据找到公司会计蒋女士,要求退还1万元押金。蒋女士接过收据后即用笔在上面写下“作废”二字,然后提出要从押金中扣除油耗金,被杨先生拒绝,蒋女士便不肯退还其押金。
退款受阻后,杨先生要求蒋女士重新给他开具一张等值的押金收据,蒋女士拿起笔在原收据的“作废”二字上划了两下,并称“这样就可以了”。于是,杨先生收回了这张收据。
不久,杨先生持收据去公司要钱,但对方以其持有的收据“作废”为由,拒绝退还。
今年7月上旬,杨先生将客运公司告上鼓楼区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尚未支付的工资1850元,返还押金1万元。
案件审理中,被告认为,1万元押金已经退还原告,被告公司会计蒋女士退款时已在收据上注明“作废”。原告所持收据上“作废”两字被划去,并非蒋女士所为。1850元工资可以支付,但原告应当归还其借用的备用金1000元以及被告垫付的车辆修理费75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收取劳动者押金、责任金等保证金。被告仅依收据上注明“作废”两字,就认定款已退还,证据不足。
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押金1万元,支付原告工资1850元;原告返还被告备用金1000元,支付车辆修理费7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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