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国英 |
中国网10月16日讯 政协十一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昨日上午在北京开幕,昨日下午,参会全国政协常委集中学习了目前尚未全文发布的三中全会《决定》文件,《决定》已明确今后政府征地范围将进一步缩小,仅限于满足公共利益的需要。
记者查阅《物权法》,发现该法并未对“公共利益”范围进行明确,房地产开发、建高速公路等是否属于公共利益?“公共利益”范围未明确的情况下,如何保障落实?如何保证土地流转的农民利益?
为此记者专访了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研究员、宏观经济研究室主任党国英教授。
记者:昨日下午,参会全国政协常委集中学习了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文件。据悉,《决定》已明确今后政府征地范围将进一步缩小,仅限于满足公共利益的需要。公共利益如何理解?范围是什么?高速公路是否属于公共利益范畴?今天在高速公路征地时会采取什么样的措施?
党国英:《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物权法》中尚未对“公共利益”的范围进行明确。目前来说,“公共利益”还是没有一个明确的边界,比如说建一个度假村,这可以带来经济效益这是公共利益吗?而房地产开发,看上去跟公共利益无任何关系,但是也给市容市貌带来了变化,又解决了大部分的就业,从某种意义上看也像是公共利益。所以这有待于政府的权衡做出明确的界定。所以高速公路是否属于,还得看以后的政策,征地时给予农民讨价还价的权利。
记者:根据之前的公开资料,截至2007年底,80%的农用地被征用后转做房地产开发、高速公路修建等建设用地。那么今后在执行《决定》后,可能会节省出多少征地?
党国英:决定执行是在现有情况下进行,不会节省现有土地。当给农民放开了议价权以后,农民能够讨价还价,土地的价格就可能会涨。但土地价格提升之后,征地者权衡了价格成本后,可能就会减少征地需求,这样的情况下就有可能节省出一些用地。
记者:《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物权法》中尚未对“公共利益”的范围进行明确。这是否意味着需要修改相关法律?
党国英:肯定要改。我建议在立法的时候采取列举法来定义“公共利益”比如建国防基地、导弹发射场等这样的明确概念的列举,才能比较清晰地划分出“公共利益”的边界,利于真正执行。
记者:哪些手段可能制止地方政府在土地问题上侵犯农民权益?
党国英:土地关系的调节、处置实现社会化、法制化,对于土地避免由少数村干部说了算,有了土地纠纷,让农民找仲裁机构,或者找法院。村干部仅仅管农民授权的村庄公共事务。
同时,市场经济的正常运作,包括农民市场经济正常运作,的确需要一个好的政治体制去保障市场正常运行,但是我们不要忘记,我们注意到有一些国家,他们的政治体制在我们看来还不是一个民主政治体制时,他们的市场经济的运作搞得比较好,特别突出的例子就是香港,因为香港是一个殖民地,当然其中有很多细节上的争论,我们就不说了还有的说,香港是一个弹丸之地,而中国很大,这其中的确有一定不可比性。简单来说,我们恐怕要承认,推进农村要素的市场化,跟我们的政治体制不能说没有冲突,要说一点冲突没有是假话,但是这不能成为我们不去推进要素市场化的理由,这个要素我特别讲到,就是土地的要素。我们促进土地要素的市场化,可能能够更多地暴露出管理体制上、政治体制上的一些问题以形成一个新的改革动力,我认为这是有好处的。
我在这里特别想强调,其实我们政治体制改革,它需要经济活动市场化的支撑,如果我们市场化搞得不够,反而政治体制改不动了,在农村问题上我想举一个例子,我们现在在推进农村的自治选举,这个选举工作在有一些地方遇到很大的困难,而困难的原因是什么?非常简单,就是因为这个权力太大,当然我说的不是全国,因为我们国家很大,发展的不平衡,特别是在一些城市郊区,权力很大他们就争村委会主任这样一个“官帽”,一争就要贿选,有时甚至去打架,甚至刺杀自己的竞争对手,为什么会这样?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权太大,就是管土地,控制土地权太大,如果我们把土地要素市场化工作进一步推进,把管土地这样一些权力从村干部手中拿掉,让村干部的岗位含金量降低,使村干部职能仅仅表现为公共服务的职能,这时的选举工作就会容易搞,这时民主政治的阻力就可能降低。所以有一些人讲到,绝对的权力产生绝对的腐败,权力的含金量降低,民主政治就容易搞,这是一个规律,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讲,我们先把农村土地改革推进一步,反过来恰好到有利于农民的民主政治的发展,所以在这个问题我认为不要机械、太形而上学,我们一定要把政治体制改革搞到一定程度,搞完善后,再推动什么,这样想,我认为这样想就太机械了。
记者:用什么有效的政策来保护那些土地被流转的农民的切身利益?
党国英:第一,我们要有程序上的公正,要健全法规,在流转的交易环节上我们不能搞强制,一定要尊重农民自身的意愿,我认为这点还不够,政府有义务给农民提供相关信息,让农民根据更多的信息,更充分的信息对自己的土地有一个确切的评价,不要让他们上当受骗。
第二,失去土地又怎么办?首先要看,人家把土地卖了,有一些人可能是出于值得我们同情的理由,但是有一些人是他们在城里有更高的收入,他们不愿意务农了,现在的社会是专业和的社会,你让一个人既搞农业,又在城市搞非农业工作,其实这种效率不高,所以我不赞成日本的农业生产方式,专业化的社会,提高专业化的水平,经济效率会比较高,我们不赞成把中国的农业搞成“兼业农业”,“兼业农业”后果是食品价格很高,大家桌子上的饭菜会很贵,中国的一些留学生为什么留学几年都不敢在日本买一个西瓜吃,当然我说的是过去,就是说我们一定要把自己的农业弄成高效率的农业,所以有一些人要转移,他们转移了以后,他们成为城市居民他们的收入会更高,怎么保证他们的权益,你卖掉自己的土地以后,就可以得到一笔保障,我们没有强制你卖,这就是对你的一种保障。你成为城市居民你有一个城市就业岗位,城市会有各种各样的社会保障,你还要什么保障呢? (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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