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福清市法院实行敏感性案件审判社会效果预评报告制度 新华网福州10月16日电(记者郑良)福建省福清市法院在今年8月出台了《关于对敏感性案件实行审判社会效果预评报告的若干规定(试行)》,对敏感性案件实行审判社会效果预评,迄今已对15例案件进行判后或执行社会效果预评,取得良好社会效果。
此规定主要针对因重大政策实施或因政府管理和行政行为所引发的案件;双方矛盾尖锐,可能引发群众性斗殴、围攻、群访闹访等突发性或群体性事件的案件;涉及民族、宗教等问题的案件。
根据规定,敏感性案件判决前,审判业务庭及案件承办人全面了解和研判纠纷发生的原因、背景及发展走势,对案件判后社会效果进行综合预测评估,提出应对或化解方案,积极做好协调化解工作。
协调不成需作出判决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会议除讨论决定案件审判结果外,还应当讨论案件判后社会效果预评及判后应对、化解措施或建议。
案件承办庭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审判委员会讨论形成的判后社会效果预评及相应措施的要求,按照各自职责,认真抓好落实,积极做好判后说理疏导工作,必要时应立即将社会效果预评向党委、政府及有关单位报告、通报,协同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宣判及判后期间排查、稳控、化解工作。
规定出台后,福清市法院已先后对15例案件进行判后或执行社会效果预评,主动向党委、政府报告,通报案件审理及社会效果预评情况,及时开展稳控疏导工作,案件均已顺利宣判或执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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