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我国已经建立起一个以基层法庭、基层司法所、法律服务机构为主体的农村法律体系。同时,随着多年来普法教育的深入,广大农民群众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有了明显增强,学法用法的自觉性、依法解决矛盾纠纷的意识和参与农村民主管理的意识也进一步提高,广大农村居民的法制心理正在逐渐走向成熟,农村法制环境建设的效果逐步显现。
尽管农村法制环境建设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现阶段仍然存在着不少困难和问题,主要包括:农村司法资源配置与广大农民的司法需求不相适应;农村地区的基层司法部门在经费、编制、制服、办公条件等方面还存在较大困难;农村政权组织和执法部门的执法质量和执法效率有待进一步提高;农村法制宣传教育在宣传方式等诸多方面与农村的发展需求不相适应等等。对此,我们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各级党政组织都要高度重视农村法制环境建设,配合司法部门做好农村法制环境建设工作。要使国家整体法制建设的重心下移,将农村法制环境建设纳入农村发展环境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切实把法制建设推进到最基层、最需要的地区,将这项工作与农村政治建设、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结合起来,真正体现出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
二、合理架构农村基层法律组织框架,进一步发挥基层法庭、司法所及农村各类人民调解组织的功能和作用。基层司法部门应把优化农村法制环境、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立足点,在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前提下,做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充分发挥司法部门的职能作用,力争将绝大部分社会矛盾解决在基层,促进农村和谐社会建设。
三、进一步加大国家财政对农村基层司法部门和法律服务部门的经费投入。进一步加强乡镇司法所的建设,尽快解决目前乡镇司法所的编制、经费和制服等各项困难。进一步加大基层法律服务所和法律援助站的站点建设,扩大农村地区法律服务的覆盖面,为农民提供更加及时便捷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乡镇人民法庭和司法所的基建欠款,应尽快纳入省市级财政统一解决。对西部等经济不发达地区,应进一步加强对基层司法部门公用经费的转移支付力度,促进基层司法部门的建设。
四、积极探索和完善长效的农村法律人才保障机制。政府应制定和实施各种优惠政策支持和鼓励法律人才向农村地区输入,加大对人民调解人员、法律服务人员等基层法律从业人员的培训力度,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基层法律队伍。另外,目前的司法考试门槛较高,在农村法律人才队伍补充比较困难的情况下,建议继续加强和完善针对贫困地区的放宽学历和放宽分数政策。
五、加大农村法制宣传教育力度,探索普法教育的新形式和新模式。要加大对贫困地区普法教育方面的经费投入,在普法阵地建设、设备配备、人员培训、宣传资料等方面加大资金保障力度。要将普法与“德治建设”结合起来,利用更多的渠道如广播、影视、互联网加强宣传力度,改变突击式、灌输式、概念式的自上而下的单一普法模式,将普法与基础教育相结合。力争将普法教育纳入义务教育体系,让普法内容进入课堂、课本和考场,真正做到普法从娃娃抓起。在民族宗教地区,要结合民族地区的特点,积极引导宗教界人士参与法制宣传教育。
六、健全和完善“三农”方面的法律法规,适时制定《农民权益保护法》。我国长期实行城乡二元结构,农民在迁徙、劳动就业、教育、财产和社会保障等与城市的差别进一步拉大。尽管在现行一些法律中已经包含了保护农民权益的制度规范,但现实中农民的权益还是很难得到保障。因此,要突破城乡二元结构,更好地保护农民权益,立法必不可少。 (来源:人民网-中国政协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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