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安徽宿州10月16日电(记者程士华)16日上午,古井集团原董事长王效金受贿案在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王效金受贿人民币507万元、美元67万余元、港币5万元,被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
王效金原系安徽古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兼总裁,曾担任原亳县古井酒厂厂长,亳州古井酒厂厂长等职务。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1991年10月至2007年3月,王效金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在原材料采购、合股经营、企业收购、企业经营、资金拆借、广告承揽等方面谋取利益或承诺谋取利益,收受四川君乐酒厂厂长李宗义、北京市龙俊广告有限责任公司潘学清等20人贿赂共计人民币507万元、美元67万余元、港币5万元。
以行贿行为发生时的外币兑换人民币汇率折算,王效金受贿总额达人民币1000多万元。其中,王效金收取李宗义的贿赂金额最高。李宗义为了能向古井集团供应基础酒,先后7次送给王效金人民币66万元、美元1万元。此外,李宗义还和王效金达成口头协议,根据君乐酒厂向古井集团供应的基础酒数量,按每吨500元好处费提成给王效金,后来因酒价上涨,好处费涨至每吨2000元。从1998年到2006年12月,李宗义给王效金提好处费折合美元55万多元。
法院还查明,在古井集团下属企业九方制药有限责任公司改制过程中,潘学清连续两次送给王效金人民币60万元。最终,在王效金的安排下,九方制药有限责任公司净资产评估值从2200万元下调到1000万元。潘学清顺利参股九方制药公司。王效金还在广告承揽、企业经营等方面收取潘学清贿赂人民币153万元、美元4万元。此外,王效金还收取了深圳天时印刷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张勋贤等18人的贿赂。
右图:10月16日,王效金坐在被告席上听法官宣读判决结果。
新华社记者 程士华 摄
法院:主动交代酌情从轻处罚
法院认为,王效金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其行为已经构成受贿罪。鉴于王效金在纪检机关调查期间主动交代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积极退赃,有悔罪表现,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法院决定,判处王效金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宣判后,王效金当庭表示,他将经过慎重考虑后,再决定是否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