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呼和浩特10月18日专电(记者李云平)来自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消息,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核准,内蒙古确定2008年企业工资增幅基准为12%,此举将有效保证职工实际工资水平有所提高。
为加强宏观调控,引导企业合理确定职工工资水平,内蒙古有关部门明确提出:企业在经济效益比上年提高的情况下,企业工资水平可围绕基准线12%进行增长,但不低于3%、不高于17%。
内蒙古明确提出,如果工资增长超过17%,企业会加大人工成本,影响企业的发展后劲和竞争力;企业经济效益下降或亏损,可以参照下线标准3%安排本企业的工资增长水平,但职工在法定规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工资不得低于颁布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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