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世纪,一段名言、一个地址、一颗子弹,串成了证据链,引出了震惊全国的冤案———“徐秋影案件”;本世纪,一个文件、一个批示、一个汇报,形成了关键证据,因报道“徐秋影冤案”,黑龙江报业集团败诉、安徽省《党史纵览》杂志社败诉。
然而,因证据问题,“徐秋影案件”引发的名誉权纠纷案再添新闻。
今天,安徽省《党史纵览》杂志社朱贵平总编辑电告本报记者,他今天过得很充实。因为,他今天收到了加盖着公章的、中共哈尔滨市委党史研究室的确认复函:我室从未作出《关于贾某某在任职期间是非功过的查证情况汇报》。
十多天来,朱总编经历了只有自己亲历才敢相信的事:导致黑龙江报业集团和安徽《党史纵览》杂志社败诉的关键证据———《关于贾某某在任职期间是非功过的查证情况汇报》,竟不知出自何处?
千里之外当被告 2007年末,朱贵平总编辑意外地收到了一份来自千里之外的哈尔滨的起诉书。起诉书称:2005年10月15日出版的《党史纵览》杂志刊登一篇作者为王勇的《电影〈徐秋影案件〉幕后奇冤》的史记文章,点名道姓地称贾某某压制了对冤案持否定态度的人……该文涉及贾某某的内容均为不实之词。原告诉请法院判定:《党史纵览》杂志社侵犯名誉权,要求停止侵权、更正道歉,赔偿损失。
“王勇的文章《电影〈徐秋影案件〉幕后奇冤》涉及贾某某的文字内容,主要来源于中国文化艺术出版社1989年4月版的《徐秋影案件沉冤大白记》,到2005年,该书已出版发行15年,没有谁对其内容提出异议。”朱总编对此感到疑惑不解。
2008年2月18日此案开庭,时值杂志出刊时间,《党史纵览》杂志社给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寄去了答辩状及相关证据,没有派人出庭。
找不到的败诉证据 2008年5月初,《党史纵览》杂志社收到了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2008)里民一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法院认为:《党史纵览》的文章关于贾某某的部分与中共哈尔滨市委党史研究室所查证的情况严重不符,属于失实性报道。
判决书中,法院确认了如下事实:此案在审理期间,中共哈尔滨市委党史研究室作出了《关于贾某某在任职期间是非功过的查证情况汇报》,主要内容为:贾某某并未对“乙号案件”(即徐秋影案件)定性作过指示或批示,同时在当时的历史背景及环境下出现的问题和经过领导集体讨论决定的问题,不宜归咎于地方党组织的某个人或追究地方党组织个人的领导责任。
“党史工作研究室能评价干部吗?能评价当地历史上高级干部的是非功过吗?”同是做党史研究工作的朱贵平更是大惑不解了。
2008年10月8日,二审开庭。朱贵平带着律师提前到了哈尔滨,到中共哈尔滨市委党史研究室登门查找《关于贾某某在任职期间是非功过的查证情况汇报》。结果令其震惊:被访单位说,从未作出《关于贾某某在任职期间是非功过的查证情况汇报》。朱总再三请求明文答复。
朱贵平说:“10月8日,在哈尔滨二审开庭时,法庭没能拿出《关于贾某某在任职期间是非功过的查证情况汇报》的书证及佐证材料。我们问一审法院,他们也说,没有!我们问同因此证据败诉的黑龙江报业集团的同志,他们也说,没见过!”(2008年6月24日,本报曾以《徐秋影案件:实体正义和程序公正能否完美结合》为题报道过黑龙江报业集团败诉案中审判程序存在的问题)
朱贵平告诉记者,他今天收到的中共哈尔滨市委党史研究室的复函说:2007年3月23日,我室曾在《关于落实市委领导对市法院11号文件指示的查证情况》中指出,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的精神,对历史研究中涉及地方党组织和领导同志是非功过评价的问题,应注重从当时特定的历史环境和历史阶段的大背景出发,客观公正地予以评价。对于在阶段斗争扩大化的全局性错误出现的问题和经过领导集体讨论决定的问题,不宜归咎于地方党组织的某个人或追究地方党组织个人的领导责任。我室在落实查证过程中,没有查到贾某某对此案件定性的指示和批示资料。我室从未作出《关于贾某某在任职期间是非功过的查证情况汇报》。
朱贵平还说,哈尔滨党史研究室的同志告诉他说,“乙号案件”档案在市公安局存档,属永不解密的档案资料;我们对上级批示的汇报没有档案内容,只是对“乙号案件”早已公开的基本内容简介和我们对党史中重大历史事件、重要历史人物报道的一些建议,我们不可能也没有权利评价任何人的是非功过。
如此,一个文件、一个批示、一个汇报,怎么就形成了连查证单位都不认账的定案关键证据?
无独有偶是巧合? 上世纪的“乙号案件”(也就是“徐秋影案件”),就是由一段名言、一个地址、一颗子弹,串成了证据链,引出了震惊全国的冤案。
1948年11月6日晚,哈尔滨市文教局女秘书赵洁珊被人枪杀。经现场勘查,发现子弹是从赵洁珊的脑后偏右射入,由左太阳穴穿出。法医鉴定表明,其头骨创口相当于4.35毫米口径弹头所致。
侦查发现:在一张废弃的信纸背面,赵洁珊写下过这样一段话:“这不是一件事的结束,是一件事的开头。墨写的谎言,决掩不住血写的事实。血债必须用同物偿还。拖欠得愈久,就要付更大的利息!”鲁迅先生的名言被看作是赵洁珊反动思想的流露。
侦查还发现:死者身上的红皮记事本中发现了一张小纸条,上面写着:“水道街10号,工厂街25号。”这是两号同户的门牌,在这栋房子里住的就是邵玉魁的娘家。赵洁珊认识邵玉魁,她们在国民党统治哈尔滨时期,都在市妇女协进会筹委会供职。而邵玉魁的弟弟邵莲魁和邵亚魁都在国民党军队当过兵,其妹夫李子和则在国民党军统局当过情报员。
邵玉魁家曾经上缴过一支三号橹子手枪,这支枪的15发子弹被邵玉魁的弟弟在地窖中打着玩时用过一粒,而这支枪的子弹又与法医鉴定的结果惊人的相似。
就这样,由一段名言、一个地址、一颗子弹再加上邵家的历史,串成了“国民党敌特”杀害动摇分子案(“乙号案件”)的证据链。“乙号案件”不仅错杀2人,冤死数人,还使160多人受到株连。
2007年3月19日,山东省法官学院的课堂上,吴金鹏法官讲到了“徐秋影案件”:种种怪异、奇特的违法取证方法,我们在反映古代人物包拯办案的电影里可以看到,在当代《徐秋影案件》电影里同样也可以看到,“徐秋影案件”其实是一个真实的反特案件,公安人员为破案,搜集了徐秋影的日记及家中一切可疑之物如“字条”等,就凭“日记”、“字条”来推理侦破此案。当时,曾一度把这一系列非法取证的方法、无中生有的推理奉为破案经典。
那个时代一去不复返了。非法取证、无中生有的推理也遭到了摒弃,但愿,由“徐秋影案件”引发的名誉侵权案,最终能以程序公正和实体正义的结果告终。
本报哈尔滨10月20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