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新闻网讯 游女士在医院生产后发生左额颞叶脑梗塞,导致右侧偏瘫。她认为医院误诊导致其伤残,遂将其告上法庭索赔82万元。宝安法院认为医院曾有拒绝复印病历的行为,使本案错过了固定证据的正当时机,遂一审判医院赔偿游女士49万余元。
保住命却留下终身残疾
宝安区法院一审查明:2004年6月29日,游女士入住宝安区某医院,当天在腰硬联合麻醉下行剖宫产,分娩一健康男婴。游女士手术前各项生理指标均属正常,术后经医院检查也未发生任何异常变化。其间医院对游女士进行了连续大量的输液和药物治疗。
次日,游女士双上肢出现了不同程度的丘疹和红斑,并伴有发热等感染症状,她和丈夫及时向医护人员反映了此情况。几天后游女士双上肢、腋下、双肩等处大面积红肿、水泡甚至溃烂。经游女士多次催促,该医院于7月5日将其送至其他医院皮肤科进行会诊,之后游女士继续在该医院治疗。
同月10日,游女士在病房里晕倒,四肢不能动弹,其丈夫发现后立即告知医院,医生于20分钟后到达进行了输液和注射,之后情况仍不见好转。该院安排游女士进行CT检查,结果为左额颞叶脑梗塞。该院于当晚将游女士送往其他医院继续治疗,游女士治疗18日后虽保住了性命,却留下了终身残疾,右侧偏瘫、言辞不清,彻底丧失工作能力,生活不能自理,经鉴定其伤残等级为一处四级伤残、一处十级伤残。
游女士认为,宝安区某医院对她的病情作出误诊,应承担赔偿责任。其丈夫曾要求院方复印病历被拒,两天后才复印一部分病历给其丈夫,其他病历直至2005年底才允许复印,且病历内容存在不同程度的篡改。她遂将宝安区某医院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赔偿其医疗费、残疾生活补助费等共计82万余元。
一审判决医院赔49万
经宝安区法院委托,深圳市医学会、广东省医学会依据院方所提交的病历和游女士持有的病历进行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为不构成医疗事故。
宝安区法院一审认为,2004年7月10日,游女士的丈夫提出复印病历的要求,院方要求其证明与游女士之间的身份关系,该行为明显属于对患者复印病历的要求设置障碍,没有法律依据。所以院方拒绝复印该病历的行为违反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侵犯了游女士及时收集证据的权利,也使得本案错过了固定证据的正当时机。
虽然医院于2004年7月12日之后向游女士提供了病历,但不能证明其在这段时间内没有篡改病历,故其所提供的病历已不能视为原始证据。虽然鉴定结论认为院方不构成医疗事故,但该鉴定结论所依据的病历并非原始病历,从而导致该鉴定结论不能被采信,不能认定不构成医疗事故,本案应按照院方举证不能处理。法院遂推定医院的医疗行为构成医疗事故,应负完全责任。
该院遂作出一审判决:医院赔偿游女士各项损失共计49万余元。
病历是否被改成焦点
医院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医院未及时给患者复印病历是否有依据?后来复印的病历是否被篡改?这成为二审时双方唇枪舌剑的焦点。
宝安区某医院认为,2004年7月10日,当游女士的丈夫石先生提出复印病历时医院方面没有同意是有原因的。根据卫生部有关规定,患者有权复印部分病历资料,复印的话要履行必要的程序,患者如果有行为能力,凭个人身份证复印,代理人必须要有关系证明。7月10日当石先生提出复印要求时,因手续不齐全,医院没有让复印,7月12日手续齐全经过审批所以同意其复印。此案经法院委托,鉴定认为不属于医疗事故。
游女士的丈夫和律师认为,在游女士住院期间,其丈夫一直作为家属陪护并签字,而医方从没要求其提供关系证明,到了复印病历时却提出来,明显是设置障碍。两天后他们复印到的病历已非原始病历,里面明显有篡改的痕迹。
目前,此案仍在审理中。(记者 吴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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