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8-10-23 00:51来源:山西新闻网 山西日报 进入论坛 手机读报
编辑同志: 2007年6月3日,冯某驾驶拖拉机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2007年11月4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冯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
11月5日冯某又驾驶同一辆拖拉机拉沙子,倒车时又将卸车人挤压致死。经法院审理认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冯某在第一次缓刑判决后没有提出上诉,检察院也未抗诉,该判决已于2007年11月15日生效。请问,宣告缓刑后次日犯新罪应否撤销缓刑?
冯彩虹
冯彩虹同志: 我国刑法第77条第1款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间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之前还有其他罪(漏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由此可见,撤销缓刑有两种情形,一是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的,不论是否在考验期内被发现,都应撤销缓刑;二是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撤销缓刑。根据来信,冯某第一次缓刑判决宣告之日是2007年11月4日。判决生效期是2007年11月15日。缓刑考验期限应从2007年11月15日起计算。而冯某所犯新罪的时间是宣告缓刑的第二天,在缓刑考验期限起算日之前,显然不属于刑法第77条第1款规定的“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撤销缓刑”的情形。因此,根据罪刑法定及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不应对其撤销缓刑,而应当直接适用刑法第71条的规定与前次犯罪实行数罪并罚。
法律顾问 李一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