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郑州10月23日电(记者李丽静)由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牵头,省公、检、法、司联合会签的《关于建立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的意见》10月22日起正式执行。
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统计,近年来河南全省各地轻微刑事案件在整个刑事犯罪案件中占有相当大的比例,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人数占全部生效判决人数的75.98%。
为加快侦查、起诉、审判各个环节轻微刑事案件的办理节奏,由河南省法院牵头制定了《关于建立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的意见》。《意见》针对该省刑事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了办案机制的联合改进,对进一步提高轻微刑事案件的办理效率和质量,将起到积极作用。
河南省对应当和可以启动快速办理机制的轻微刑事案件的范围作了明确规定,即同时具备3个条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等附加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主要犯罪事实始终予以供认,应当启动快速办理机制。
河南省规定,对于符合快速办理条件的案件,侦查机关应当7日内提请逮捕,并在检察机关作出决定后30日内侦查终结并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在侦查机关报请批捕后3日至5日内作出决定,审查起诉应当在20日至30日内完成,不得延长办理期限。审判机关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应当在20日内审结;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理的,应当在30日内审结;需报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最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司法行政机关收到指定辩护人的公函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办好指定手续。以上各个环节中,办案机关应在卷宗或文书上注明快速办理案件并填写快速办理案件流程登记卡,以备监督。
河南省有关部门还特别要求,全省各级政法机关应加强联系与配合,成立专门的协调机构,解决快速办理机制运行中遇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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