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雪佛兰”撞死人引出连环案
受害人家属与车主双双索赔
肇事车是否被盗成为案情关键
核心提示
主人把一辆汽车放在停车场,半夜却被别人开走了。在交通事故中,该车撞出了人命,肇事司机弃车逃跑,受害人家属找不到肇事者,只得把车主告上法庭。
事件回放
“雪佛兰”引发连环案
引发连环官司的“主角”是一辆雪佛兰牌小汽车。本市男青年孟某自2005年7月买回该车后,除了遇事使用外,一直把它存放在距其居住地(红桥区佳宁里)不远的龙泉道停车场。去年8月17日晚7时许,他像往常一样把车停好,回家休息去了。
转天凌晨,这辆雪佛兰却神秘地出现在北辰区津永支路上。当时,这辆车正在由东向西行驶,马路另一侧的一辆川野牌三轮摩托车正由西向东行驶。凌晨2时10分,雪佛兰突然驶入逆道,与川野三轮摩托车相撞,摩托车被毁不说,其主人也不幸遇难,雪佛兰驾驶员弃车逃离现场。
这起交通肇事案的死者为50多岁的中年男子庞某,北辰区农民。他的意外身故令妻子和三儿一女悲痛万分。由于找不到肇事者,几位家属将车主孟某告上法庭,索要一应赔偿14万余元。此外,由于肇事车在保险公司上了交强险,受害人家属把保险公司也一并告上法庭。目前,这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正在法院审理过程中。
据车主孟某介绍,2007年8月18日8时30分左右,他正准备出门上班,刚打开手机就接到交管部门的电话,说他的车在北辰肇事,让他前去配合调查。孟某很诧异,急忙去停车场查看,才发现车没有了。从交管部门回来之后,孟某就打电话报了警,这起盗窃疑案正在侦查过程中。孟某认为,自己的车被卷进交通事故,与停车场在保管过程中不尽职有直接关系,于是把停车场的所属公司也告上了法庭。目前,这起保管合同纠纷也在审理过程中。就这样,一辆“雪佛兰”引发了连环官司。车主孟某也因此屡上法庭,这儿刚当完被告,又跑到那边去当原告。
案情一讲
一起事故两方喊冤
对于北辰区某村的庞家来说,2007年8月18日凌晨那起事故是一场突降的灾难。本来身板硬朗、为家庭生计奔波的一家之主庞某在事故中丧生,给妻子及三儿一女带来巨大打击。交管部门认定,在那起事故中,雪佛兰车的驾驶员负主要责任,庞某负次要责任,庞妻与三儿一女在肇事者杳无音讯的情况下,只得将车主孟某告上法庭索赔。
然而,此案的特别之处在于,车主也连呼冤枉。法院一审开庭时,车主孟某称:“车子虽然是我的,但事故发生时并不是我在驾驶。车在停车场被盗走,我已经丧失了对车的运行控制权。”孟某不同意赔偿损失,他认为法院应该根据“先刑后民”的原则,驳回原告的起诉。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雪佛兰车驾驶员在事故发生后逃逸,车主提到了事发后报案该车丢失一节。不过,因其在举证期限内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事故发生时车已丢失,作为车辆所有人,孟某应按相应责任赔偿原告的合理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判决孟某赔偿众原告一应损失共计10万余元,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一次性赔偿原告5万余元。
孟某不服,提起上诉。市一中院经审理认为,此案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证据和依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发回一审法院重审。
案情二讲
是否被盗一再探讨
在审理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过程中,孟某提出,雪佛兰车在龙泉道停车场被盗,停车场作为车辆保管人应承担赔偿责任。而法院认为,此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孟某赶到存车公司所在地,向和平区法院提起诉讼,向这家公司索要因为这起交通事故产生的损失。
“事故发生后,本人为配合调查和交通队、公安局处理事故,及案外人(死者)子女的两审诉讼耗费了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孟某说,他是从事货贷行业的,经常要去塘沽联系业务,雪佛兰车是他工作的必需品。可自从“出事”后,他就没有车了,改为乘公交或轻轨跑业务,有时时间来不及还要租车或打车,多花钱不说,还十分不便。“到目前为止因为出行不便发生各种费用8万多元,这还不包括死者家人正在起诉要求我赔偿的费用。”孟某认为,这些损失都是保管合同保管人(停车场)管理不善、粗心大意造成的,要由其所属公司赔偿。
前不久,此案在和平区法院开庭。法官当庭总结的争议焦点为:原告的车存在存车场被人开走了,还发生了交通事故。那么,此车是否被盗,也就是被告是否在保管过程中存在过错,是本案焦点。
法庭上,孟某称:“我的车晚上存在那儿(停车场)了,早上发现丢了,我当然认为是在停车场被盗的。”妻子作为孟某的代理人说:“如果被告说是我们的人开走了,请拿出证据来,是什么人开走的?几点开走的?如果拿不出证据来,就是丢了。”孟某之所以说出这样的话,源于此前他们与存车场交涉的时候,对方表达过这样的意见。
被告的代理律师认为,由于与此案关联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仍在审理过程中,关于原告主张的丢车一节也在侦查期间,该车是否被盗尚没有充分证据来说明。“车辆是否被盗影响到被告是否应承担责任,我方认为应根据‘先刑后民’原则中止本案的审理或驳回原告孟某的诉讼请求。”对于中止审理的提法,原告孟某也有所认同,他们希望等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审结后,连同那部分可能发生的损失一并起诉。
就是否同意调解,法官征求当事双方意见时,原告表示不接受。法庭决定不再调解,将择日对此案进行宣判。
话题延伸
一条线串出多个法律关系
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陈耀东认为,此案中存在如下法律关系:
第一,车主与存车场之间存在有偿保管合同关系。保管人如果尽到了义务,按照合同约定,其责任就应减弱一些;如果没尽到保管义务,停车场恐怕就要承担责任了。
第二,如果车是被盗走的,在刑法上存在盗窃行为,在民法上也存在侵权行为。未经允许将他人财产转移,盗窃者应承担刑事责任;在民事上,应承担对车主的车辆损失的赔偿责任。
第三,肇事者承担主要责任并弃车逃跑,在刑法上构成交通肇事罪;在民法上,也构成肇事者对死者的侵权法律关系。在此,为混合过错导致的赔偿,应根据责任大小确定对死者家属的赔偿额。
第四,因为肇事车辆有毁损,车主与保险公司之间也产生了保险理赔关系。当然,前提是车主交了哪些保险。
第五,如果车确系被盗之后发生事故,那么由谁来承担对死者家属的赔偿责任,陈教授称,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被盗机动车肇事后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批复中是有规定的。因为本事件中的盗窃案悬而未决,使得案情变得复杂。如果最终盗窃案得破,证实车辆是在被盗过程中肇事的,可考虑适用本批复;如果不是,还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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