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6日,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男子韦某杀妻一案。在庭审现场,原告代理人和被告辩护律师就韦某精神病司法鉴定结果是否科学展开激辩。
疑妻有外遇动了杀机
被告人韦某今年33岁,家住上思县某林场宿舍区。
三年前,黄某曾带韦某去南宁某医院治疗鼻炎,花了一万多元,但不见好转,韦某因此怀疑自己得了鼻咽癌。案发前一段时间,因两人花销大,韦某就拼命工作赚钱,每天晚饭后还去店里加班。但韦某觉得妻子把自己当打工仔,对自己的关心也少了,因此怀疑妻子有了外遇,只是没发现外遇对象和证据。
今年1月8日晚11时许,韦某和妻子黄某吃完宵夜一起回卧室休息。韦某洗完澡后,与妻子躺在沙发上聊天。韦某担心自己得了鼻咽癌,问妻子是否还爱他。妻子则反问韦某是不是想娶小老婆。闲聊间,韦某说身体不舒服,黄某就从包里拿出两粒胶囊给韦某吃。韦某吃下后,黄某说:“不怕我害你啊?”韦某答道:“都已经吃下了,害我也吃了。”两人又聊了几句后,妻子黄某便上床睡了。
睡到次日凌晨3时许,韦某感到沙发垫很热,心烦意乱,就上床和妻子一起睡。睡了一会,韦某未能入眠,就起床喝水,后躺下睡了不知多久醒来,见妻子在看着他笑,韦某愈加怀疑妻子有了外遇。随后,韦某要求和妻子过性生活,但黄某不理他,转身去看手机。韦某一时气愤,将手机夺过来摔到地上,用双手掐住黄某的脖子。见黄某不再动弹,韦某慌乱之下想逃跑,但转念一想,人都死了,也没必要跑,就把母亲叫到卧室来。韦母拨打了“120”和“110”。待民警和救护人员赶到,医生确定黄某已死亡。
两次精神病鉴定意见不一
案发后,韦某家属反映其在案发前有精神异常表现。1月18日,上思县公安局委托南宁市第五人民医院,对韦某进行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据韦某父母笔录,韦某祖父有精神异常史;韦某有两个堂兄妹也患有精神病,目前仍在治疗。韦某在六七岁时曾经出现精神异常,后在当地医院治疗后病情好转,但无病历资料。另据韦某表妹和妹妹反映,韦某在案发前一天表现异常,喃喃自语:有人要害自己。
根据上思县公安局提供的以上材料,南宁市第五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认为,根据中国精神疾病诊断标准,韦某符合急性短暂性精神病的临床诊断,案发时及目前均处于发病期。
死者亲属对以上鉴定结论提出异议。防城港市人民检察院在案件审理期间,又委托位于柳州的广西龙泉山医院对韦某作案时的精神状态,再次进行精神疾病司法技术鉴定,并评定其刑事责任能力。
8月29日,龙泉山医院司法鉴定室根据防城港市人民检察院提供的类似卷宗材料,并根据韦某的精神检查和体检结果,得出了与南宁市第五人民医院不太相同的鉴定意见,认为韦某是精神分裂症,案发时处于发病期,但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申请再做精神病鉴定
10月16日的庭审持续了一天。在法庭上,公诉人问韦某怎样杀死妻子。韦某称当时梦见自己在掐松鼠。而对于法官提问的其它问题,韦某大都表示“不知道”或者“随便”。在询问问题时,法官往往要喊几次名字,韦某才抬头作答。最后,公诉人认为,根据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韦某构成故意杀人罪;根据广西龙泉山医院的精神疾病鉴定结果,韦某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但原告代理人认为,被告人精神正常,具有完全行为能力。南宁市第五人民医院和广西龙泉山医院鉴定结论不科学。理由是,首先,两次鉴定结果的主要依据是被告人一方的父母、妹妹等的证词,却无病历证明。其次,龙泉山医院仪器测量韦某脑电图和血压等都正常,证明精神鉴定结果和仪器测量结果不符。再者,从询问笔录来看,韦某能把杀人的动机、过程清晰地讲出,这不是一个精神病人发作时所能做到的。根据看守所同牢房人的证词,韦某还和其他人打扑克,这也不是精神异常人所能做到的事情。另外,案发当晚,韦某手机通话记录显示,韦某曾打过30个电话,这也不是精神异常行为的表现。而且,当天到庭的和韦某夫妻二人交往多年的四个证人均称,相处数年,从未见韦某有过精神异常行为。
被告人辩护律师认为,韦某不应承担刑事责任。理由是,根据龙泉山医院鉴定结果,韦某是在精神病发作期间杀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韦不应负刑事责任。辩护律师同时否认南宁市第五人民医院鉴定结果,认为根据龙泉山医院鉴定,被告人不符合急性短暂性精神病的特征。民事赔偿方面,辩护律师认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民事赔偿应由精神病人监护人来赔偿,但韦某的监护人——妻子黄某已经死亡,所以韦某不应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庭审最后,原告代理人提出由区外有鉴定资格的医院对韦某再次进行精神疾病鉴定。法官答应了原告代理人请求。最后审判长宣布,等对被告人再次进行精神病鉴定后,再择日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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