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到假货旅行社或将先行赔付
本报讯 记者任羽中 在旅行社安排的购物点中买到了假货,消费者如何维权?“准三星”、“准四星”表述到底允许不允许?旅途出发前一方如果不能成行,违约金究竟有多少?随着市工商局和市旅游局联合起草的《上海市国内旅游合同示范文本(2008版)》的出台,这些问题可望予以明确。
相关部门前天联合公布了合同示范文本的征求意见稿,待社会公众认可后将正式实施,其中消费者比较关心的问题也都一一明确。例如,按照新的合同示范文本,在与游客约定“游程与标准”时,旅行社必须以准确、明晰的语言表述,不得出现“准X星级”、“相当于X星级”等模糊用语。旅行社在签订合同时应注明该旅游项目所包含的景点门票及住宿、餐饮、交通、导游服务等项目中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并一次性收取。消费者若在合同安排的购物点所购物品系假冒伪劣商品,可自购物之日起90日内,凭有效凭证通过旅行社向原购物点索赔。旅行社需积极协助消费者进行索赔,若消费者无法从购物点获得赔偿,应由旅行社先行赔付。
正式实施的合同示范文本还将吸纳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从即日起至2008年11月29日,社会各界可在市工商局网站www.sgs.gov.cn“网上互动-网上征询”栏目和市旅游局网站lyw.sh.gov.cn“网上办事”栏目中提出修改意见。
(责任编辑:李夏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