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宁波10月31日电(何蒋勇王舜毕)近日,“3.27”金塘大桥被撞事故案在宁波海事法院舟山法庭开庭审理,肇事方“勤丰128”轮虽已遭遇巨大损失,但仍将面临近3000万元的金额索赔。
今年3月27日1时,台州籍“勤丰128”货轮撞击在建中的金塘大桥,致使这座连接宁波与舟山的我国第三长跨海大桥遭受重大损失,并造成4名船员死亡。
事故发生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作为金塘大桥保险人,向舟山连岛工程指挥部支付了保险赔款16216772元。
4月25日,该公司以金塘大桥工程保险人的身份,代位被保险人连岛工程指挥部及施工单位,向肇事方“勤丰128”轮登记的船舶所有人张友法、朱信福、林宁俊和虽未登记但已实际控制的船舶所有人王玉祥、王兆祥、王琳,以及该轮的经营人台州市路桥某船务公司提起保险代位求偿诉讼,索赔2000万元,后于7月21日变更为16216772元。
7月28日,连岛工程指挥部也向上述被告提起诉讼,要求索赔保险公司未予赔付的事故后各类施救费、部分未赔付的清理残骸费用共计12447354元。
鉴于两案同属一个被告,法庭将两案合并审理。由于上述两案案情复杂,且证据多、焦点多、技术性强等特点,合议庭在与各方代理人充分协调基础上,组织了庭前证据交换,确定案件的争议焦点。庭审中,努力引导各方当事人就重大事实及法律争议问题进行充分辩论。
在当日的4个多小时庭审中,原、被告双方争论最激烈的是碰撞事故的责任比例分担及施救费用合理性问题。原告认为,该起事故是由于“勤丰128”轮错误设计航线,对桥梁净空高度估计不准,违规穿越非通航孔所致,应对该起事故负全部责任;被告方认为,业主单位没有按照航行通道设置警示灯,且没有任何警戒船舶,在“勤丰128”轮进入危险区域时,没有任何人提出阻止,存在警戒过失的责任,应承担六成责任。庭上,针对被告提出的施救费用过大,存在不合理问题的质疑,法庭还传唤了3名鉴定人到庭接受询问。
另据了解,今天5月21日,被告方“勤丰128”轮登记船东张友法、林宁俊、朱信福向宁波海海事法院提出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申请,由于“勤丰128”轮总吨位为7122吨,6月30日,法院经审查,裁定准予设立636437个计算单位(约合人民币700万元)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基金裁定生效后,申请人向法院提供了720万元基金担保。法庭将根据该碰撞事故所引发的相关债权的性质,确定那些属于限制性或非限制性债权,限制性债权只能在责任限制基金范围内依比例予以分配。
庭上双方都表示愿意接受法庭调解,如果调解成功,该案则以调解结案;调解不成,法庭将对本案另行安排时间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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