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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低价卖房反悔欲讨要房产 法院终审驳回请求

  房卖亏了 想反悔 法院终审 不得行!

  4年前,张先生将一套188平米的经济适用房以35万元的低价卖给了李先生,该房一直没有取得房屋产权;4年后,眼看房价飙升,张先生后悔了,下定决心要以法律手段“讨回”这套房子,他以“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屋不得转让”为由诉讼至法院,要求确定他和李先生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昨(3)日,成都中院对此案终审,驳回了张先生的要求。

  他以为找到“漏洞”

  2002年,张先生从单位买下一套188平米的经济适用房,两年后,成都房价开始升温,张先生便将此房以35万元的价格委托一家房屋中介公司代为出售。买主李先生相中了这套房子,双方随即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

  由于该房一直没有取得房屋产权。按照合同的约定,李先生支付了12万元首付款后,张先生将房屋以现状交付。待取得房屋产权证后,由中介公司协助李先生办理公积金贷款并支付购房尾款,李在支付首付款后即可开始对房屋装修、居住。事隔4年,成都房价还在飙升,张先生后悔当初把房卖亏了,通过相关法律文件,他了解到“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屋不得转让”,遂以此为由,诉讼至法院要求判令他和李先生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房屋产权并不是关键

  成都中院审理此案的审判长表示,我国实行不动产权属登记制度,但一般而言,转让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屋并不是必然导致转让合同无效,只有转让始终不能取得权属登记的房地产,如未经审批的违法建筑,或者转让未取得权属登记的房地产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利益的,才应当认定转让合同为无效合同。

  该案中,购房合同是张先生和李先生自愿签订的,张先生收取了部分购房款,还向李先生交付了房屋,而李对该房进行装修后入住多年,已形成长期占有、使用的事实。相关房屋权属证的办理和实际取得处于完全能够实现的可期待状态,交易手续和产权过户也均是可以完成的。因此,该案争论房屋购房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

  王鑫陈敏桓早报记者王了

(责任编辑:guoqi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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