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规扩大公安机关行政许可权和处罚权
郑州道交条例被指三处违法
对电动自行车该如何管理?对设立停车场的申请,该由哪个行政机关来审批?对违反校车管理规定的行为该如何处罚?最近河南省郑州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41次会议第三次大会表决通过的《郑州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这些问题给予明确规定,但法律界人士认为,这些规定扩大了公安机关的行政许可权和处罚权,涉嫌违法。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相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按照法定程序,该条例还不能生效,须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争议焦点一: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是否越权 条例规定:本市对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实行登记制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未经登记上道路行驶,对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处以50元罚款,对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驾驶人处以20元罚款。
郑州市有关部门负责人在市人大常委会10月30日分组审议时表示,拟对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收取20元工本费。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此提出,条例只规定了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登记管理制度,对是否收费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建议再予研究。法制委员会经研究认为,对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实行登记是一种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法规定实施行政许可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据了解,河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室在郑州市人大常委会征求意见时提出,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省政府没有规定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建议在条例中删除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实行登记制度的规定。
郑州市人大法制委员会认为,2006年出台的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没有涉及非机动车登记制度,省政府也一直没有明确规定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但是,郑州市区电动自行车近50万辆,对道路交通产生了极大的影响。没有实行登记管理,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一旦肇事逃逸或被盗,会给公安机关打击违法犯罪和发还车辆带来较大困难,条例明确规定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实行登记制度是必要的。
有关法律专家指出,郑州市对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上牌管理,实际上是一种行政许可。哪些非机动车进行登记上牌管理,上位法授权给了省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没有作出规定,也没有授权郑州市人大作出规定,郑州市自己这样规定,已经突破了上位法,涉嫌违法。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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