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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不断完善刑法 严厉打击刑事犯罪(组图)

  在人类漫长的历史长河中,没有任何一种法律像刑法这样源远流长、历史悠久。

  起源于4000多年前的中国古代法制史,是世界上最古老、最悠久的法制史之一。早在夏商周时期,我国就有了刑法:“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周有乱政,而作九刑”。
这正是我国刑法的最初起源。

  在封建社会,刑法是帝王手中压迫广大人民群众的专制工具。而在当今中国,刑法则成为公民权利的保护神。

  “刑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重要部门法之一。”我国著名刑法学家高铭暄,对刑法的重要性阐述的十分清楚:同其他部门法相比,刑法的强制性最为严厉。其他部门法也具有强制性,对于违法行为而言,它们可以说是“第一道防线”;刑法则充当“第二道防线”的作用,它针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已转化成为犯罪行为后,适用最为严厉的制裁方法———刑罚。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刑法是其他部门法的保护法,没有刑法作后盾、作保障,其他部门法往往难以顺利地得到贯彻实施。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刑事立法经历了曲折的发展历程。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刑事法典从无到有,再到逐步完善,中国打击犯罪之剑越打磨越锋利。

  2006年11月6日,第五次全国刑事审判工作会议在京召开,会议对今后的刑事审判工作提出了六方面的要求

  新刑法通过十多年来的刑事司法实践,现在已经充分证明,这一法律是基本适应我国打击各种犯罪行为、维护公民各项权利的客观需要的。

  回望十多年的刑法立法历程,无论增设新的罪名,修改、补充已有犯罪的构成要件,还是提高已有罪名的法定刑,都是通过刑法修正案和刑法立法解释这两种完善刑法的模式,使刑法的内容具有良好的包容性,能够适应复杂和变化着的社会现实。

  三个月共制定七部法刑法是其中重要一部

  新中国成立后相当长的历史时期,我国并没有一部刑事领域的基本法。当时打击各种犯罪活动,主要依靠一些刑事单行法,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妨害国家货币治罪暂行条例》等。

  在具体的实践中,司法机关打击各种犯罪活动,有法律就依照法律,没有法律则依靠政策。“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区别对待、宽严相济、打击少数、教育改造多数”,这些都是当时的刑事政策,被司法机关广泛应用到具体案件的审判当中。

  但是,政策毕竟具有很强的随意性,而且不完整、不系统。这种依靠政策打击犯罪的情况,一直持续到上个世纪70年代末。

  当时,共和国从“文化大革命”无法无天的荒诞岁月中蓦然觉醒,开始在一片法制废墟上重建社会主义法制大厦。刑法典的制定工作,经历曲折之路后,又一次纳入最高国家立法机关的工作日程。

  从1979年3月开始,被称为“新中国法制主要奠基人”的彭真同志,亲自主持起草、制定了在共和国法制史上具有重要意义的七部法律。这七部法律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选举法、地方组织法、法院组织法、检察院组织法和中外合资企业法。

  “关于刑法草案,当时有两个稿本。”全程参与这七部法律制定工作、后来曾担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的顾昂然,多年以后对此记忆犹新。

  一个稿本当时被称为“刑法第33稿”。这是“文革”前由彭真同志主持起草的。其起草历史可以追溯到1954年,当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刚刚成立,法律室就开始起草刑法工作,到1957年已形成第22稿。彭真同志亲自主持讨论后,将该稿报中央书记处审核,并在第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印发给全国人大代表。到了1963年,已经形成了草案的第33稿,又报中央常委审查过。就在共和国即将迎来刑法的最终诞生之际,史无前例的“文化大革命”开始了。刑法草案由此被无限期地“冷藏”起来,长达十多年的刑事立法进程令人痛心地中断了。

  另外一个稿本被称为“刑法修订二稿”。这是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由当时的中共中央政法领导小组成员陶希晋主持起草的。

  时隔多年,顾昂然仍清楚地记得1979年3月14日那个下午。“刑法修订二稿”座谈会在京召开,参加座谈的有当时的经委、外贸部、六机部、煤炭部、四机部、北京市工商局等单位的同志。“修订二稿”中有不少有关经济方面犯罪的规定。一些单位的同志提出,如按这一稿的规定,几年完不成国家计划就构成犯罪,那么经委、计委、企业的负责人许多都要进法院、被判刑了。

  三天后,顾昂然向彭真同志汇报了这次座谈会的有关情况。彭真表态:“"修订二稿"打击面宽了,要三个分开,一是党纪,一是政纪,一是犯罪,刑法只能规定犯罪问题。这是一个重要的原则。”

  彭真决定,以“刑法第33稿”为基础进行修改,吸收“修订二稿”中好的内容。他特别指出,要把“文革”的教训反映到刑法中去。

  这无疑为刑法的起草指明了方向。此后,制定刑法的步伐大大加快。

  1979年7月1日。这是一个在新中国法制史上值得永远纪念的日子。这一天,艰难而漫长的共和国刑事立法之路,在历时近25年之后,终于结出硕果———刑法在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获得通过。

  这一共192条、2.2万字的刑法,已初具法典规模。

  “从某种意义上说,刑法不仅是一部普通的基本大法,更是一把在那个特殊的年代里,开启中国现代法制大门的伟大钥匙。”二十多年后,有专家作出这样的评价。

  犯罪日趋复杂和严重须适时修改完善刑法

  一对青年男女谈恋爱,遭到女方家长强烈反对。两人没有退却,反而离家同居。女方家长在找到他们后,将女青年领回家,并报案说男青年强奸了自己的女儿。结果,这名男青年被以流氓罪判处了死刑。

  流氓罪,在当时被称为“口袋罪”。男男女女在一起跳舞叫流氓罪、年轻人在公园谈恋爱被逮住叫流氓罪,甚至在街上撒尿也叫流氓罪……

  担任过那个年代法官的人至今都会记得,当时流氓罪几乎是中国刑事司法实践中运用的最为广泛、最为频繁的罪名之一。当时的中国真是“流氓遍天下”了吗?不是,真正的原因在于刑法将流氓罪规定的十分笼统、界限非常模糊。

  有法学家将流氓罪比喻成一个可以包容“万千犯罪”的“大口袋”。司法机关一旦遇到法律未作规定的犯罪行为,很容易图省事套用这一罪名,塞进这一“口袋”。当年,与此类似的罪名还有投机倒把罪和玩忽职守罪,它们被当时的司法界和法学界称为三大“口袋罪”。

  有人因此戏称:“"口袋罪"是个筐,什么都可以往里装。”

  这种戏称反映的是刑事司法的随意性。这种随意性不仅严重威胁公民的权利,而且会影响到国家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中国刑法由此到了必须进行变革的十字路口。

  其实,导致刑法必须变革的原因,远远不止这三大“口袋罪”。在刑法实施以后,处于改革开放大潮中的中国,变化已是日新月异。当时的中国社会,已全面进入深层的转型期,由此产生了复杂、严重的犯罪趋势。

  绑架人质、拐卖人口、制造贩卖枪支、武装抢劫银行、种植贩卖毒品、引诱容留强逼妇女卖淫……这些在新中国成立后经严厉打击已经逐渐消失的犯罪活动,在上个世纪80年代后期又卷土重来,到上世纪90年代已呈蔓延之势。

  仅以毒品犯罪为例,1991年底,全国登记的吸食海洛因、鸦片成瘾者还不足15万人,到1995年底则已突破52万人。

  除传统型犯罪外,处于高科技、智能化、信息化时代浪潮中的中国,同世界上所有进入现代化的其他国家一样,也经受着新型犯罪的挑战。

  非法买卖、运输核材料,证券市场内幕交易,非法洗钱,侵犯商业秘密,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这些新型犯罪行为,也相继出现。

  与急剧发展变化、日趋复杂多样的犯罪行为相比,共和国的刑法作为与犯罪作斗争的最主要的法律武器,已明显“落伍”,其“锐利”程度已大打折扣。

  “1979年刑法最突出的特点是简明扼要,也可以说是比较粗放,罪名总共才129个。”高铭暄说,这种情况已难以适应当时打击犯罪的客观需要。刑法已经到了必须修订、必须完善、必须回应罪恶挑战的严峻关口。

  其实,早在刑法颁布仅3年的1982年,国家立法机关就已经决定,要研究修改刑法。1988年前后,法工委提出了初步修改草案。因当时立法条件尚不成熟,这个方案一度“搁浅”。八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组成以后,修订刑法被正式提上议事日程,列入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

  针对形形色色、各式各样的刑事犯罪,国家立法机关迫不得已,采取了拾遗补缺的应急立法方式。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刑法实施后,陆续出台了《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关于惩治贪污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等22个有关刑法的修改决定和补充规定。

  立法机关甚至还通过一些非刑事法律中设置一些罪名的方式,对刑法进行补充、完善。比如,在专利法中规定“假冒专利罪”,在文物保护法中规定“走私文物、破坏文物罪”等罪名。

  有学者统计,这些补充的罪名多达133个,已超过刑法本身规定的129个罪名。这些数量众多的补充规定,使共和国的整个刑法体系显得非常分散、零乱,既不利于司法机关对照执法,也不利于普通群众学习、遵守。

  但一个个的单行刑事立法和补充规定,却为刑事司法实践和立法实践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全面修订刑法的时机终于成熟了。

  经过各方持续不断的努力,在1996年年底召开的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刑法修订草案终于被正式提请审议。

  1997年3月14日,在八届全国人大最后一次会议上,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两次会议和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的刑法修正案,最终获得通过。

  完备系统有时代气息新刑法有里程碑意义

  “这是新中国历史上最完备、最系统、最具有时代气息和里程碑意义的刑事法典。”高铭暄评价,这次对刑法的修改,幅度之大,涉及范围之广,在我国立法史上可谓空前。修订后的刑法顺应时代的要求,大大推动了共和国的刑事法治建设进程。

  修订后的刑法已成为一部内容庞大、条文众多的刑事法典。同原来的刑法相比,修订后的刑法共452条,其中总则101条、分则350条、附则1条,比1979年刑法增加了260条;包含的罪名从1979年刑法的129个大幅度提高到412个;字数也由1979年刑法的2.2万字上升到6.7万字。

  修订后的刑法,将1979年刑法实施17年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的有关刑法的修改补充规定和决定,经研究修改后统一编入新刑法,并将一些民事、经济、行政等法律中“依照”、“比照”1979年刑法有关条文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改写为新刑法的具体条款。特别是将最高人民检察院当时拟制定型、较为成熟的反贪污贿赂法草案稿和中央军委曾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犯罪条例草案,经修改整合后编入新刑法的分则部分。

  “这样就保证了新刑法体系的完整性,比较圆满地实现了刑法的统一性。”高铭暄说。

  最引人关注的是,新刑法总则在显著位置上规定了“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三个基本原则,并废止了1979年刑法中的类推制度。刑法还将三个“口袋罪”进行了细化、分解,分别规定在一些更为准确、具体的条文中。

  “确立刑法的三个基本原则,是此次刑法修订中最引人瞩目的一个闪光点。这也是表明我国刑法具有民主性、科学性、进步性和时代性的一个显著的标志。”高铭暄指出,刑法的三个基本原则的确立,有助于坚持法治,摒弃人治;坚持平等,反对特权;讲求公正,反对徇私。这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基本方略在刑法领域的集中体现,既有利于保护社会,又有利于保障人权。

  新刑法扩大了我国刑法对我国公民的域外管辖权,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同时,设立了我国刑法的普遍管辖权原则,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这表明我国作为国际社会的一员,是郑重的、负责任的,既不放纵我国公民在国外胡作非为、实施犯罪,也决不容忍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任何罪行的发生。”高铭暄指出,这些规定适应了我国对外开放的新形势,有利于加强国际合作,进一步发挥我国在国际事务中的作用,从而为我国刑法增添了现代色彩。

  新刑法还借鉴国际上先进的刑罚改革经验,扩大了开放型刑罚———管制和罚金的适用范围。

  1979年刑法规定可以适用管制的罪种仅有23个,新刑法将其扩大适用于109个。

  罚金是许多国家刑法中适用率较高的一个刑种。在我国1979年刑法中,罚金作为附加刑,主要附加于自由刑,适用于某些贪利性的犯罪,但也规定可以独立适用于某些较轻的犯罪。不过从整体而言,规定可适用罚金的罪种不多,只有23个,约占该法全部罪种的17.7%,其中可以独立适用罚金的只有14个。在新刑法中,情况大有变化。虽然罚金仍属于附加刑,但适用范围已显著扩大,规定可适用罚金的罪种增至180个,约占该法全部罪种的43.5%,其中可以独立适用罚金的罪种增至84个,为1979年刑法规定数的6倍。

  根据我国对外开放的需要,并考虑到刑法罪名的科学性和司法实践中的可操作性,新刑法果断地将1979年刑法分则第一章反革命罪更名为危害国家安全罪,按照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性质对此类犯罪作了必要的修改和调整。

  “这也是我国刑法致力于科学化和适应现代刑法通例的重要举措。”高铭暄说。

  必须提到的是,新刑法诞生前一年的1996年,共和国已经完成了对刑事诉讼法的修订。连续两年对两部刑事领域基本法进行全方位修改,标志着在直接影响我国社会生活的刑事、民事、行政三大基本法律制度中,刑事法律制度已经率先完善。这在中国民主法治的进程中,无疑是一次里程碑式的进步。

  新刑法不断补充完善立法技术越来越成熟

  新刑法通过十多年来的刑事司法实践,现在已经充分证明,这一法律是基本适应我国打击各种犯罪行为、维护公民各项权利的客观需要的。

  但是,我国直至目前仍处于一个经济、政治不断变革、发展的历史时期。在这种变革、发展十分迅速的情况下,一些新的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也依旧会不断出现。因此,以惩治犯罪为主要目的的刑法,必然要与时俱进,逐步完善。

  随着信用卡被广泛使用,妨害信用卡管理,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时有发生;在日益重视经济发展和经济效益的社会环境下,人们的安全生产意识越来越淡薄,安全生产事故不断发生,瞒报、谎报安全生产事故的行为也随之出现;公司、企业之外的其他单位从事管理但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也存在受贿行为;等等。这些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理所应当通过立法规定为犯罪。

  新刑法实施后的十多年间,全国人大常委会针对社会出现的各种新情况、新变化,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先后通过了7个刑法修正案和9个刑法立法解释,目前刑法修正案草案(八)也正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之中。这些刑法修正案和立法解释,及时对刑法有关内容作出了必要的修改和补充。

  有学者认为,这十多年间的我国刑事立法,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

  ———强化对市场经济秩序的保护。199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类犯罪的有关规定进行了修改补充;2005年,修改补充了有关信用卡犯罪等相关规定;2006年,又修改补充了有关实施虚假破产犯罪、操纵证券和期货市场类犯罪等的规定。

  ———强化了对人权的保护。200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补充了有关安全事故类犯罪、强制乞讨罪等的规定。为进一步惩治各种侵害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立法机关还在刑法中增设了非法雇用童工罪。

  ———重视可持续发展和环境资源的保护。200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将非法占用林地,造成大量林地等农用地毁坏的行为增加规定为犯罪,并通过立法解释,对刑法规定的“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的含义进行了阐释。

  ———注重发挥刑法对惩治和预防腐败的重要作用。在刑法修正案和刑法立法解释中,有相当多的条款是针对国家工作人员腐败犯罪的规定。在刑法立法解释中,阐明了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人员在从事哪些工作时属于刑法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阐明了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的适用问题;阐明了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几种情形。

  ———进一步加强同跨国犯罪作斗争,贯彻国际刑事法治原则,履行国际义务。200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补充了有关恐怖活动犯罪的相关规定。

  回望这十多年的刑法立法历程,可以说我国对刑法典的修改、补充和完善一直都在进行。最高立法机关无论增设新的罪名,修改、补充已有犯罪的构成要件,还是提高已有罪名的法定刑,都是通过刑法修正案和刑法立法解释这两种完善刑法的模式,使刑法的内容具有良好的包容性,能够适应复杂和变化着的社会现实。

  由于刑法修正案只是对现行刑法条文内容的修改,因而,修改的内容直接列入原有条文之中,具有不破坏刑法条文整体性的优点,也便于查阅。

  “通过这些方式对刑法进行补充、完善,可以不打乱刑法典的体系。”高铭暄认为,这有利于保持刑法的统一和完整,有利于司法操作,也便于公民学习和遵守,标志着我国立法技术越来越成熟。

  时至今日,共和国打击犯罪之剑已越打磨越锋利。其在保卫国家安全,保护国有财产和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等方面,已经和正在发挥无可替代的作用。

  绑架人质、拐卖人口、种植贩卖毒品、引诱容留强逼妇女卖淫……这些在新中国成立后经严厉打击已经逐渐消失的犯罪活动,在上个世纪80年代后期又卷土重来。图为装毒品的盒子

  全国人大常委会原副委员长成克杰巨贪受贿一案令人震惊。其窃职之高,贪赃之巨,为建国以来所没有 (来源: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guoqi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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