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楚网消息 (楚天都市报) (记者张聪 实习生王静 通讯员冉松)昨日,翻开十来份近期受理的物业纠纷案卷,(武汉市)江岸区法院法官杨松感叹——居民以不交物业费的方式“维权”,当心变成了侵权。
46岁的陈先生,2002年入住后湖某小区,一到下雨天家里墙面就有渗水现象,好多邻居也反映房子有同样的问题。
42岁的王先生也遇到了类似尴尬:公司的十来台电脑一夜之间被盗,他认为物业公司未尽管理义务,拒交物业费3个月,被物业公司告上法庭。
业主拒交物业费的理由各种各样:消防通道被堵、财物被盗、小区环境脏乱……
但杨松解释,业主缴纳物业费的义务和物业公司为业主服务的义务,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双方应互相履行职责。如果业主权益因物业公司服务不到位受到侵害,业主可以提起诉讼解决,而不能简单以不交物业费的方式来“抵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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