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厅11月11日印发《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灾后城镇住房重建工作的意见》,对我市住房毁损的城镇受灾家庭,给予户均2.5万元的资金补助。
资金补助 受灾家庭户均补助2.5万 对象:成都市行政区域内“5·12”地震受灾地区,自有产权住房毁损(指住房倒塌或严重破坏不可修复)导致无房可住的城镇受灾家庭
根据《意见》,成都市行政区域内“5·12”地震受灾地区,自有产权住房毁损(指住房倒塌或严重破坏不可修复)导致无房可住的城镇受灾家庭可享受资金补助,符合补助条件的每户受灾家庭只能享受一次。
受灾家庭户籍以2008年5月11日户口为准,家庭收入根据灾后实际情况核定。
根据城镇受灾家庭收入状况和家庭人数,对最低收入家庭、低收入家庭、一般收入家庭按户均2.5万元标准予以资金补助,重点照顾最低收入家庭,对高收入家庭适当予以补助。(最低收入家庭是指基本没有收入来源的低保困难家庭,低收入家庭是指除最低收入家庭外的城镇低保家庭和家庭收入水平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城镇低收入家庭,高收入家庭是指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3倍及3倍以上的家庭,一般收入家庭是指家庭收入在低收入家庭和高收入家庭之间的其他家庭。)
对每种收入状况的家庭,我市将按照家庭人数给予不同数额的补助。
最低收入家庭 低收入家庭 一般收入家庭 高收入家庭
1~2人户 2.7~2.9万元 2.4~2.6万元 2.1~2.3万元 根据其收入水平和家庭人数适当补助0.5~1万元
3人户 3~3.2万元 2.7~2.9万元 2.4~2.6万元
4人户及以上 3.3~3.5万元 3~3.2万元 2.7~2.9万元
三无家庭 40平方米住房 终身免费居住 对象:城镇低保家庭中的“三无”(即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扶养人〕)家庭,住房因灾毁损的
《意见》同时规定,城镇低保家庭中的“三无”(即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扶养人〕)家庭,住房因灾毁损的,由地方政府提供40平方米左右住房供其终身免费居住,不再予以资金补助。对因灾造成的“三孤”人员(孤老、孤儿、孤残)不单独重建住房和资金补助,通过纳入福利院、敬老院统筹解决,政府按人均3.5万元的标准补助给福利院、敬老院。
信贷优惠 受灾群众购自住房 首付一成 对象:受灾地区居民
在信贷优惠方面,受灾地区居民购置自住房的贷款利率下限调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6倍,最低首付款比例下调为10%,具体利率水平和首付款比例由商业银行自主确定。对受灾居民原址重建住房、购买住房及加固住房,提供住房公积金优惠贷款支持,贷款利率在各档次利率基础上优惠1个百分点。
安居住房 无房可住 每户限购一套安居房 对象:住房毁损导致无房可住的城镇受灾家庭,以及租住住房毁损导致无房可住的当地城镇户籍家庭
除现金补助外,城镇受灾家庭还将获得房价政策性优惠补助。各受灾区(市)县政府将根据实际需要,组织建设安居住房和廉租住房,安居住房、廉租住房建设用地通过行政划拨提供,根据建造成本核定安居住房价格,实现对购买安居住房的受灾居民的房价政策性优惠补助。
安居住房 的销售和出租对象为住房毁损导致无房可住的城镇受灾家庭,以及租住住房毁损导致无房可住的当地城镇户籍家庭,每户限购买或租赁一套。安居住房每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80平方米,价格根据建造成本核定,包括土地划拨成本、勘察设计及前期工程费、建安成本和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等。
最低收入和低收入家庭申领资金补助后可租住政府提供的廉租住房,也可购买、租住安居住房。一般收入家庭和高收入家庭申领资金补助后可购买或租住安居住房,也可通过市场购(租)其他住房。农村受灾地区村民愿意放弃宅基地的,可到城镇购买、租住安居住房。
廉租住房 优先供应“三无”家庭和最低收入家庭 对象:住房毁损的城镇“三无”家庭和最低收入家庭,低收入家庭申领资金补助后也可租住廉租住房,实行低租金标准(“三无”家庭免收租金)
根据《意见》,各受灾区(市)县政府将加大廉租住房保障力度,适当提高实物配租比例。廉租住房应优先供应住房毁损的城镇“三无”家庭和最低收入家庭,低收入家庭申领资金补助后也可租住政府提供的廉租住房,实行低租金标准(“三无”家庭免收租金)。廉租住房每套建筑面积应当控制在40平方米左右,不得超过50平方米。
住房加固补助 每户最低补助1000元 对象:因灾受损需除险加固住房的城镇受灾家庭
对因灾受损需除险加固住房的城镇受灾家庭,我市也将给予适当补助。政府以户确定资金补助标准,按栋发放补助资金,由房屋所有权人以栋为单位统一实施加固工作。
房屋受损程度 补助情况(每户)
轻微损坏 0.1~0.3万元
中等破坏 0.4~0.5万元
严重破坏 0.6~0.8万元
(轻微损坏中不需加固修复即可使用的住房,可不予补助。)
原址重建 2/3以上同意 可原址建房 对象:受灾地区毁损住房所有权人
《意见》鼓励开展原址重建,在符合灾后城镇重建规划的前提下,以栋为单位的三分之二以上毁损住房所有权人(或其法定继承人)同意,并报经各受灾区(市)县政府批准,可在毁损住房原占用土地上自建、联建、合资合作建房。如原址重建不符合灾后城镇重建规划,毁损住房所有权人(或其法定继承人)可向各受灾区(市)县政府申请异址置换土地,经政府批准异址置换土地建设,原毁损住房用地由政府收回,并根据新旧用地市场价值结算补差。
毁损住房为单位出售的房改房(或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房)的,可由原售(建)房单位组织原址重建。毁损住房为单位自管公房的,可由单位组织原址重建后按安居住房有关政策出售或出租给原居住职工家庭;单位不组织重建的,经申请可由政府为原居住职工家庭提供安居住房或廉租住房。(记者刘祎) (来源:成都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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