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市房产局根据市政府制定的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计划安排,在申报前将补贴方案向社会公布,方案内容包括补贴户数、时间安排等。
2、凡符合条件的对象,可向户口所在地的社区提出申请,填写《沈阳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金议定书》,并提交以下资料:1、身份证,2、家庭收入证明,3、住房情况证明。
经社区、街道办事处初审,区县(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审定,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核准后,对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备案,并发放《沈阳市保障住房补助资格认定书》。
本方案实施前,已经申请并取得购买经济房资格的申请人,可继续购买已经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不再享受经济适用住房补贴政策;已经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但尚未购买经济适用房的家庭,需要重新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需重新申请。
3、符合条件的家庭,可凭沈阳市经济适用住房补贴资格认定书,在3个月内,在本市范围内自主选择成套商品住宅或二手住房一套;3个月内没有购买住房的,认定书作废;如今后还需要享受货币补贴的,需重新审定。
4、购买商品房的保障对象,凭身份证复印件、认定书原件和委托书及商品房备案合同,到市住房保障部门办理补贴发放手续,将补贴资金拨付至开发建设单位指定的银行账户;购买二手房的,在产权过户时,凭身份证和认定书原件及过户的产权证,到住房保障部门办理补贴资金发放手续,买房人再到指定的银行账户支取补贴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