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死亡救济金计发基数不低于最低工资
本报讯 (记者 罗强)昨日,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一次性救济金标准的实施意见》,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意外死亡,一次性救济金的计发基数,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多领工资可抵扣救济金
《实施意见》称,“企业职工”包含了企业退休人员;而“非因工死亡”包括因病、非因工意外死亡等。《实施意见》规定,此前,我市关于丧葬费、一次性救济金的规定从今年10月1日起停止执行,本市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职工非因工死亡后未及时上报,多领的工资或养老金,可用作抵扣一次性救济金。
救济金基数不低于最低工资
按《实施意见》规定,按规定办理工伤退休的人员非因工死亡,以及1—4级伤残职工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将按照全市上年度社平工资乘上6个月的标准,发给丧葬补助金。同时,一次性救济金按死者生前最后一个月养老金或伤残津贴的15个月标准计发。
《实施意见》还规定,在一次性救济金的计发中,其计发基数,可按死者生前最后一个月的工资计算,也可以按死者生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但一次性救济金计发基数,最低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最高不超过全市上年度社平工资300%。《实施意见》规定,对借调人员、服刑未解除劳动关系人员等七类人员非因工死亡,其丧葬费及一次性救济金的发放,将视具体情况而定。
市民可于今日起登录“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网站(www.cqldbz.gov.cn)进行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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