滇虹药业不正当竞争被判向汕头康王赔礼道歉
来源:齐鲁晚报
2008年8月25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就“康王”商标纠纷案做出终审判决,判决昆明滇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康王”系列日化产品侵犯汕头市康王精细化工实业有限公司“康王”商标专用权;判决汕头康王公司在洗发露上使用“康王”商标不侵犯昆明滇虹公司第五类药品商品上注册的“康王”商标专用权;在该案中,法院判决认为:昆明滇虹公司以信函或律师函等方式,向与汕头康王公司有业务联系的单位、电视台等传递大量不实信息,贬损汕头康王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的人格,同时组织人员实施大面积的投诉行为,属于利用散发公开信、组织人员进行虚假投诉等不正当竞争行为,该行为在客观上表现为捏造、散发虚假事实,诋毁、贬损汕头康王公司的商业信誉和产品声誉,给汕头康王公司的经营造成一定影响,损害汕头康王公司的经济利益和合法权益,判决昆明滇虹公司就其不正当竞争行为在全国性的公开媒体上向汕头康王公司赔礼道歉,并赔偿汕头康王公司的经济损失60万元。
据了解,这是继去年9月18日昆明滇虹公司的738354号“康王”商标被北京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之后,昆明滇虹公司在“康王”商标之争诉讼中再次败诉;两地法院判决证明,汕头康王公司成为第三类日化商品上“康王”商标的唯一合法拥有者,未经该公司许可,任何人在日化商品上使用“康王”商标都属侵犯其“康王”商标专用权行为。
至此,历经六年之久轰动全国、震惊行业的“康王”商标之争总算真相大白,不正当竞争者终受法律制裁,汕头康王公司终于讨得公正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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