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购贷款箭在弦上 参与银行已做好准备
本报记者 陈昆才 上海报道
“与并购贷款有关的内部流程、架构早已构建完毕,只待办法(并购贷款管理办法)出台。
一家大型银行相关人士也称,此前银监会两度召集五大行和少数外资行,讨论并购贷款管理办法。
“办法讨论了快一年,参与讨论的五六家银行(参与银行),都在做预案。”前述投行人士称,一直以来,银监会与各家参与银行之间保持良好的互动,银监会负责起草并购贷款管理办法,商业银行则起草内控和业务流程。
“双方一直在交换意见,如果双方的条件都成熟,并购贷款管理办法出炉后,至少参与银行马上就能进入并购贷款业务的操作阶段。”上述投行人士续称。
知情人士透露,在过往的讨论中,对并购方自有资金比例的要求、并购贷款业务是否单列、风控能力建设等问题均为重要内容,也存在不同意见。
自有资金比例高于项目融资?
如何科学设定并购贷款中并购方的自有资金比例,成为参与银行热议的话题之一。
“要求高一点和低一点的银行都有,要求低一点的银行表示,如果自有资金比例低一些,银行可以多放一些贷款,但风险也大。”前述知情人士透露。
“我个人认为,杠杆的比例要坚持,应该要比并购方自建项目融资的要求严格一些。”一位参与讨论的专家直言。
目前,在项目融资中,对自有资金比例的要求不尽相同。其中,最低的是电力行业,大型电厂项目的自有资金比例为20%;而房地产项目自有资金比例为35%;一般企业自建项目的要求为30%。“有的项目,如高科技产品,LCD、大规模集成电路,自有资金比例要达到50%,不同行业的要求不一样。”上述专家直言。
所以,这位专家建议,在并购贷款中,自有资金比例不能搞“一刀切”。他认为,科学的做法是,首先要分类,视并购对象的情况来确定自有资金比例,但应“高于并购方自建项目的比例要求,因为是购买别人的东西,不能完全依靠杠杆融资”;其次,要参考行业要求。
知情人士透露,除自有资金比例之外,并购贷款是否单设品种,还是以现有的信贷业务品种覆盖,在过往讨论中也存在较大分歧。
“并购贷款应该是创新业务。”前述投行人士称,“因为与过去所有贷款品种不同的是,并购贷款是以被并购标的作为研究对象,银行所有的审批首先要看被并购的标的。”所以,这位投行人士倾向于将并购贷款单独出来,银行针对性的制定一套信贷审批流程。
“并购贷款的最大特点,不是以借款人的偿债能力作为借款的条件,而是被并购对象的偿债能力作为条件。”南京博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首席顾问康涛表示,如A公司收购B公司的股权,首先要对B公司进行重估,看并购后B公司的现金流能否满足A公司的偿债要求。
所以,“在抵押担保环节,一定是以被并购对象的资产作为抵押担保,如果不足,再用借款人自身的资产进行担保。”康涛说,“这一方向符合并购贷款的特点,否则跟一般的贷款没有区别”。
实际上,“银行贷款被一部分企业用于并购,这一现象早已存在,只不过是与其他(业务)品种混在一起。这次监管部门把并购贷款明确出来,就比较清楚。”前述投行人士说。
钢铁行业吃螃蟹?
据前述大行人士分析,并购贷款开闸,可能会选择某些行业,以及风险可控的企业,先行先试。
值得注意的是,央行2008年三季度货币政策执行报告(下称“货币政策报告”)指出,目前钢铁行业面临一定困境,但这也正是钢铁行业全面升级的重要契机。要积极推动钢铁行业兼并重组,切实做好兼并重组后的资源整合工作,充分发挥钢铁企业已有的优势,防止同质化竞争。我国钢铁行业的产业集中度远低于国际水平。目前国内约有1200家钢铁企业,产能最高的前66家钢铁企业只拥有全行业总产能的79%。
“是否选择某些行业先行先试,可能要看整个形势。”康涛认为,实际上类似于钢铁行业的并购重组个案已经大量发生,如宝钢收购八一钢铁,只不过大量个案并非以并购贷款形式发生;“但正是因为存在很多案例,监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梳理出台一个并购贷款管理办法”。
康涛称,在一般情况下,并购贷款需要先做试点。但他同时指出,目前,金融海啸席卷全球,我国大量企业也出现资金问题,需要通过并购来化解风险,推动行业重组;“此种情形下,个人觉得并购贷款可能不一定再需要试点,当然一切都要取决于决策层对这个问题的态度”。
除钢铁行业之外,一位监管专家曾指出,当前,受开发商资金回笼放慢、融资难度加大、资金成本上升等因素影响,房地产行业信用主体的风险显著上升;如果将并购贷款引入房地产行业,或将在一定程度上消解这一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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