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来源:太原晚报
将职员送进精神病院 单位被判侵权
女职员刘蓓(化名)被其单位以精神不正常为由送进精神病院,其养父刘大光(化名)5年后偶然得知此消息,前往精神病院探望时,他发现,养女已经神智不清。
养父:女儿没有精神病
刘蓓与丈夫于2001年离婚后,仍然暂居在前夫家,但此后不久,前夫病逝。刘蓓与前夫家人因能否继续在此房屋暂居发生纠纷,前夫单位将此事通知了刘蓓所在单位某机器制造厂。该厂派人将刘蓓带走,并给其临时安置了一处住所。2002年,因认为刘蓓精神不正常,单位将其送入我市的一家精神病院。
2007年,刘大光从养女朋友处得知刘蓓被送进了精神病院,感到非常吃惊,立即前往精神病院探望。刘大光伤心地看到,刘蓓身体虚弱,反应缓慢,得知女儿竟然已经在精神病院度过了5年多时间,刘大光非常气愤,女儿原本是一个身体健康的正常人,却无故被送进精神病院接受所谓的“治疗”,据称,刘蓓在被送入医院时,神志清楚,一再强调自己不是精神病人,要求回家。刘大光认为,精神病院没有经过严格审核,没有通知自己,只听女儿单位的一面之词,并以治疗精神病人的治疗手段对女儿实施治疗,使其从一个正常人变成了神志不清的精神病人,这种做法严重侵害了刘蓓的人身权益。
2008年初,刘大光代理刘蓓向法院提起侵权之诉。
单位:我们是出于人道
刘蓓的单位某机器制造厂则认为,2002年,该单位为刘蓓安排了临时住所,但刘蓓住入后经常与邻居吵闹,邻居意见较大。同时,该厂还说,刘蓓在被送入精神病院之前就曾有各种精神不正常行为。基于以上事实,该单位才将其送入精神病院。
该单位认为,其虽然不是刘蓓本人的法定监护人,但将刘蓓送入精神病院治疗是出于人道,并没有违反《民法通则》。单位仅仅是实施了救助行为,至于刘蓓是否是精神病,不是其单位说了算,而要以医院诊断结果为标准。所以,该单位认为自己并没有实施侵权行为,也没有过错。
精神病院:她确有精神病
而刘蓓入住的这家精神病院则认为,刘蓓因精神症状扰乱邻居,邻居将此情况反映给其单位。该单位声称多次寻找其家人但都没有结果,这才送到该精神病院治疗。该医院接诊后,医生进行问诊,询问刘蓓家人情况,但刘蓓言语凌乱,对医生所提的问题不能正确理解,答非所问,医院无法知道其家属情况。经过诊断,刘蓓为精神分裂症。该院进行了治疗,患者的精神症状得到了一定的控制,情绪比较平稳。所以,该院认为自己不应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法院:单位、医院构成侵权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刘蓓的单位既不是其法定监护人也没有相应的法定义务,在没有相应证据,不通知其家属的情况下,就认为刘蓓精神不正常而将其送到精神病院住院治疗,而且一直没有告知刘蓓的父亲刘大光,其行为已经构成对刘蓓的侵权,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刘蓓入住的这家精神病院没有严格审查,在没有通知刘蓓的法定监护人的情况下,以治疗精神病人的方法对刘蓓进行治疗,违反了收治精神病人要严格按照司法程序的有关规定。
所以,刘蓓的单位和其入住的这家精神病院应当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刘大光作为刘蓓的法定监护人有权依法对其侵权事实请求赔偿。法院判决,刘蓓的单位和其入住的精神病院在判决生效后10日连带赔偿刘大光经济损失1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5万元。本报记者 侯慧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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