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伤导致精神病或传染病职工就诊时,医疗费用无须个人先行支付,可先由用人单位垫付。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昨天发布的《关于因工伤导致精神疾病、传染病的工伤职工就医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了这一问题。
《通知》指出,为方便工伤职工就医,因工伤导致精神疾病或传染病的工伤职工,工伤认定结论、《工伤证》上明确“伤害部位或疾病名称”包括精神疾病、传染病的,治疗精神疾病或传染病的,可以到本市精神病专科医院或传染病专科医院就医,发生的费用先由用人单位垫付,就医结束后按规定到社保经办机构报销。
实行社会化管理的工伤职工,到精神病专科医院或传染病专科医院就医的,发生的费用先由个人垫付。
此外,工伤职工眼部受伤,经就诊的工伤医疗机构建议,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配置眼镜的工伤职工,可以到眼镜配置机构配置眼镜。凭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结论、发票到社保经办机构报销。超过本市规定的眼镜配置费用限额的,社保经办机构按本市规定的限额支付。(记者代丽丽) (来源:北京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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