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电(记者董智永)一位66岁的顾客在超市购物时,混乱中被别人撞倒致骨折。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判定超市对这位老人的损失应当承担40%的赔偿责任。
去年7月27日,孙大妈到一家超市购物,碰上西瓜促销。
由于人多拥挤,孙大妈被别人撞倒摔成骨折住院。孙大妈起诉到法院要求超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损失费等各种费用共计两万多元。
庭审中,超市认为损伤是由第三人造成,孙大妈本人没排队也存在过错,所以超市不予赔偿。
一审法院认为,经营场所对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依法承担安全保障义务。超市在促销时没有消除不安全因素,卖场秩序混乱导致孙大妈被撞,超市作为经营者存在过错。法院认为,损害后果主要由第三人侵权导致,超市只应当承担适当的补充赔偿责任。
超市提出上诉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