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出台首个处理办法剑指审计风暴“刮过就完”、“屡审屡犯”等现象
审而不改将追究一把手责任
【本报讯】 (记者 崔霞)近年来我国刮起的“审计风暴”曾对一些把财政资金当“唐僧肉”的部门起到了相当的震慑作用。
《办法》的一大亮点就是将整改环节前提。以往,审计机关和财政部门在审计、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在报告市人大常委会做出整改决议后,政府相关部门才着手进行整改。而此次出台的《办法》规定审计机关和财政部门应当定期向市政府行政监督联席会议通报审计和财政检查发现的问题。审计机关和财政部门应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提出审计决定、作出财政检查建议,并视情节依法在职权范围内对被审计被检查单位作出纠正或者处理、处罚决定。被审计、被检查单位应自收到整改意见之日30日内,或处理、处罚决定生效30日内,将整改情况和执行情况书面报告审计、财政、监察机关和市政府督查机构等。通过建立定期通报机制,将大大提高政府部门工作的主动性和相关问题的处理效率,今后,市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的审计报告中,将包括对所发现问题的处理和整改情况。此外,为了解决实践中责任追究相对滞后的问题,建立审计和财政检查发现问题的快速处理机制,《处理办法》还规定了可以在审计、检查过程中,提请监察机关提前介入调查处理。
《办法》的亮点之二是针对审计检查“屡审屡犯”的问题,建立对整改意见、处理处罚决定落实情况的跟踪评价制度和责任约束机制。《办法》规定,对于被审计和被检查单位落实整改意见的情况和执行处理、处罚决定的情况,审计机关、财政部门应当进行跟踪并作出评价。审计机关、财政部门对于被审计单位、被检查单位落实整改意见和执行处理、处罚决定不力的,应当责令该单位限期纠正,在规定期限内仍未纠正的,应提出问责建议,移送或提请有关机关追究单位行政首长的行政责任。
《办法》还有一大亮点就是进一步明确了被审计和被检查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在实施责任追究中的主体地位。《办法》规定:审计机关和财政部门提出审计报告和财政检查意见时应同时移送监察机关、被审计和被检查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处理,审计机关和财政部门认为市政府直属单位涉嫌违反财经纪律,需要追究行政首长责任的,应依照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向市政府提出问责建议。
许宗衡指出,出台《办法》体现了对人民群众、对纳税人高度负责的态度和人民政府对人大实施监督职能的充分尊重,也是政府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自觉完善责任体系构建,从而加快法治政府、责任政府、廉洁政府、高效政府、服务政府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各级政府、各部门必须不折不扣地执行《办法》,进一步增强审计检查整改工作的自觉性、主动性,强化法制意识、财政纪律意识,规范财政资金使用,合理规范使用纳税人的每一分钱。确保大家“不敢犯规、不能犯规”,确保个别部门“审计年年审、问题年年出”的现象不再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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