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家视角
刘武俊
公证机构介入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体现了人民群众对公证工作的信赖、认可和需求以及政府有关部门对公证职能的重视,是拓展公证服务领域的切入点
据《人民日报》近日报道,在日前举行的陕西高陵县药惠乡东樊村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大会上,村民发现,该县公证处派出的两名公证员出现在选举现场,并对选举程序的执行情况、选举的检票、验票、计票环节进行了监督和公证。
据了解,早在2005年,高陵县张卜乡就曾邀请县公证处公证员对6个试点村的村委会换届选举过程进行了公证,并得到了各方认可,当时此举为陕西省内首次。
笔者认为,公证机构介入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体现了人民群众对公证工作的信赖、认可和需求以及政府有关部门对公证职能的重视,是拓展公证服务领域的切入点,同时体现了对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的具有法律意义的司法证明和司法监督,有利于增强基层民主选举的公信力。
据笔者所知,公证机构介入社区民主选举活动并非陕西首创。早在2006年5月18日,北京海淀区马连洼街道竹园小区进行换届选举时,海淀区公证处公证员就为选举结果做了公证。江西、河南、安徽、贵州、广东等地也都有过类似的尝试。可见,在村委会居委会选举中引入公证程序的做法已经在全国不少地方呈现星火燎原之势。
村委会选举已经发展成为目前我国民主化程度最高的一项基本选举制度。然而,不少农民对选举民主性不满意,主要原因是在一些村委会选举的过程中,作弊、贿选等违法现象时有发生,挫伤了广大农民参与基层民主建设的积极性。因此,村委会选举主动要求公证介入,这是新时期村民权利意识和法律意识增强的表现,也是广大农民认真关心自身切身利益的体现。当然,村委会选举要求公证介入,也在一定程度上暴露出一些基层政府公信力减弱的问题,是村民对一些基层政府及其领导不信任的反映。
公证为村民委员会选举提供服务,主要是对选举过程的监督、排除非法干扰、纠正违规操作,从而确保选举依法进行,实现选举过程及其结果的公平、公正、公开,这有利于把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为使村委会换届选举做到公开、公平、公正,请公证部门对村委会换届选举进行全过程司法证明和司法监督,还有助于实现“阳光选举”。公证员对村委会选举全过程进行法律监控,对选举时间、选委会产生、选举地点、选民资格、候选人产生、选举程序、选举结果等主要环节进行公证,可以增强了村民的法律意识,保证换届选举的顺利进行。
具体来看,公证处受理村委会选举公证,需要审查各种有关资料,如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有关证明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村民选举委员会的产生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等。对于选举现场监督,重点是监督选举程序,实行公开计票,最后当众宣布选举结果的真伪。公开计票时,由于公证员现场监督,并让整个过程都在村民的高度关注下进行,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可能对选举结果施加不正当的影响,从而保证选举结果的公正性。
实践证明,公证介入村委会选举可使选民对选举的信任感和村委会选举的公信力大为增强,同时也有利于保障参加选举各方如选举机构、选民等的合法权益,化解矛盾纠纷,从而有利于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鉴于在村委会居委会选举中引入公证程序的做法已在全国不少地方试行,而这种做法目前又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政策支持,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章文件尚未对公证机构介入村委会居委会换届选举作出明确规定,缺乏具体的操作规程。因此,笔者建议司法部、民政部及时总结各地经验,研究制定规范在村委会居委会选举中引入公证程序的文件或规章;必要时提请立法机关对有关法律进行立法解释或者修改相关法律,解决在村委会居委会选举中引入公证程序的法律依据问题和程序规范问题。
作者系《中国司法》副总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