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5日,霍山县原副县长王光祥受贿案二审裁定书送达被告人,二审维持了裕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
今年55岁的王光祥1998年1月至2006年12月任霍山县人民政府副县长,此前,他曾先后出任霍山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局局长和霍山县建设局局长。
法院审理查明,1995年至2007年间,王光祥利用其担任霍山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局局长、霍山县建设局局长、霍山县人民政府副县长的职务便利,先后67次收受储某、胡某、王某、李某等人给予的220余万元人民币以及美金、大衣等财物。
今年8月11日,裕安区人民法院对王光祥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其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万元,违法所得221.08万元等。(陈思佳记者窦祖军) (来源:中安在线-新安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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