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职5年间贪污受贿500多万
原山东鲁能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李斌一审获刑十八年
□通讯员 王志忠 宋斌
□记 者 刘媛媛
本报泰安11月30日讯 日前,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山东鲁能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李斌贪污、受贿、挪用公款、职务侵占、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李斌犯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六十五万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2年1月至2004年12月,被告人李斌利用担任山东鲁能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的职务之便,单独或伙同他人,采取侵吞、骗取等手段,三次贪污本公司或其他公司款物,合计价值141万余元;自2001年至2002年,李斌为他人谋取利益,三次非法收受他人所送现金共计61万余元;李斌伙同原山东电力集团公司社保中心主任吕永科、华龙证券公司上海长宁路营业部总经理周文金,通过华龙证券公司于2002年6月、8月将山东电力社保中心社保资金4亿元,以无锡丽娟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的名义购买国债,又将国债回购,然后又以无锡丽娟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的名义,将回购资金供上海亿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使用,进行营利活动。2004年12月、2005年5月先后将4亿元社保资金全部归还给山东电力社保中心;2005年1月至2006年6月,被告人李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利用他人任公司总经理的职务之便,侵吞其他公司现金,或利用担任山东鲁能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职务之便,侵吞本公司财物,共计价值173万余元;2005年2月,被告人李斌利用担任山东鲁能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的职务便利,在本公司与北京信远产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共同操作金马股票业务过程中,以给操盘手好处费为名,向该公司索要200万元。
根据被告人李斌检举揭发,泰安市人民检察院侦破另一重大受贿案件,犯罪嫌疑人现已被逮捕归案。本案案发后,涉案赃款赃物已全部追回。
根据刑法有关规定,泰安中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斌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四十五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二十万元;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六十五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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