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12月1日讯记者姚芃国家工商总局今天正式发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该办法为工商机关制止和打击各类经济违法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经济秩序提供了更具操作性的依据,同时为避免执法中因认定违法所得标准不一致,而出现同案不同罚或过罚不当等问题制定了原则。
认定办法填补法规、规章空白 违法所得认定是工商机关对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一个重要环节。采用什么原则认定违法所得、如何认定违法所得关系到行政处罚能否顺利进行,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能否受到应有的处罚,法律能否实现惩戒违法、保护合法的作用等问题。
据介绍,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及最高人民法院对违法行为的违法所得认定没有法规或规章的明确规定。1987年国务院颁布的《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是很长一段时间以来工商机关查处经济违法行为的主要法律依据,工商机关曾据此制订了一些配套规定,包括如何认定违法所得的规定,对规范查办案件工作起到了积极作用。但该条例废止后,以其为上位法的规章也相应失效,其中包括涉及违法所得认定问题的规范性文件。
“《认定办法》对于规范行政执法,保证行政执法公开公正地进行,是必要的而且是及时的。”国家工商总局有关负责人说。
适用“获利说”原则区分一般和特殊性认定 据国家工商总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在实践中,各个执法机关对违法所得的认定并不完全一致,大致可分为以全部违法收入为违法所得的“全部说”和以在违法行为中的获利部分为违法所得的“获利说”。
为保证行政执法工作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此次仍然适用“获利说”原则,并规定了违法所得的一般性认定和特殊性认定。一般性认定是指以当事人违法生产、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所获得的全部销售收入扣除当事人直接用于经营活动的适当的合理支出,为违法所得。特殊性认定是指对一些社会危害大或违法成本难以计算的违法行为以其“销售收入为违法所得”。如:违法生产商品的违法所得按违法生产商品的全部销售收入扣除生产商品的原材料购进价款计算。违法销售商品的违法所得按违法销售商品的销售收入扣除所售商品的购进价款计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违法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违法所得按当事人的全部收入计算。
《认定办法》严格限定了适用特殊认定的案件范围。这样规定有利于提高执法效能,节约行政成本。这位负责人表示。
对传销行为违法所得作出专门规定 传销行为是危害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严重违法行为。《禁止传销条例》赋予工商机关重要职责。在制定《认定办法》过程中,工商总局对传销案件进行了认真研究,对拉人头、骗取入门费式传销、团队计酬式传销违法所得认定进行了规定。
如在传销违法活动中,拉人头、骗取入门费式传销的违法所得按当事人的全部收入计算;团队计酬式传销的违法所得,销售自产商品的,按违法销售商品的收入扣除生产商品的原材料购进价款计算;销售非自产商品的,按违法销售商品的收入扣除所售商品的购进价款计算。
该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