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12月5日电 据新华澳报报道,澳门立法会第三常设委员会已完成讨论《集会权及示威权》法律草案,委员会于下周三向立法会提交法案的意见书。
立法会第三常设委员会主席郑志强会后称,法案的意见书已完成,共有20页,主要是保障人权与言论自由的论述,以学术性概述为主,委员下周二再开会讨论与签署意见书,预计下周三可向立法会提交法案的新文本。
法案主要修改了第12条的第一款与第四款的内容,其中第一款原条文内容是对有关单位不容许或限制举行集会或示威的决定,任何发起人得在获知决定之日起计8日内,向高等法院提出上诉,委员会将高等法院改为终审法院。
第四款的内容修改为被上诉的有关单位实时传唤,以便上诉者可毋需以分条缕述的方式在48小时内答辩,而决定可在随后5天内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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