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遇推诿拖延可举报
明年开始实施的《河南省行政效能监察办法》“紧盯”九类行政行为
记者王倩 实习生张营
本报讯 去某机关办事,工作人员互相推诿,本来一个小时可以办好的小事,拖了一上午都没有结果;违法停在路边的汽车被拖走,隔天却发现它行驶在大街上,原来是被执法部门的人员“借用”了。
昨日,记者从省政府法制办获悉,《河南省行政效能监察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省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通过,2009年1月1日起实施。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行政决策、行政征收、行政处罚等九类行为被戴上“金箍”。
文明执行公务列入监察范围
“您好,请出示您的驾驶证。”交警在检查违规车辆时,要使用这样的文明用语,同时应向被查者亮明身份。《办法》将“文明执行公务”列入监督、检查范围,不管是交警、公安,还是其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如果在执行公务时,语言粗暴、态度不友好造成不良后果,都将受到处罚。
此外,不按规定实行政务公开,影响群众知情权的;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敷衍了事,不好好工作的;应当纳入行政服务中心(大厅)办理的事项却没有纳入的;推诿拖延、办事效率低的;增加群众的办事成本或者难度的等都是行政监察机关监督、检查的内容。
影响行政效能者可被降职
煤矿发生安全事故以后,要按程序规定逐级上报。但是,有些地方发生安全事故后,煤矿主隐瞒不报,地方政府怕受到责任追究也进行遮掩。针对瞒报、虚报、不报安全事故的情况,《办法》指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虚报、误报、拒报、瞒报、迟报工作情况造成重大损失的,对于自然灾害、安全事故、重大疫情以及其他突发性事件,没有及时、有效处置,造成严重后果的,都将受到处罚。今年11月,省政府通报的“三项清理”成果中,包括电子眼拍照成本费在内的多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被取消、下放和降低标准。今后,如果您发现继续按原标准收费或设置行政许可的,也可以向行政监察机关举报。《办法》规定,继续执行已经取消的行政许可项目、擅自增设新的项目、擅自增加审批环节的;不依法公示行政许可条件、程序和结果的;不依法举行听证的;不按法定条件或者法定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违法收取费用的;强行推销物品、搭车收费以及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的,都要列入行政监察机关监督、检查内容。
按照规定,对影响行政效能、造成不良后果的行政单位工作人员,将给予通报批评、停职检查、降职、行政纪律处分等处罚,受到责任追究的,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一年内两次受到行政过错追究,并且有干扰、阻碍调查处理,对控告人、检举人打击、报复、陷害的行为,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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