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则《山西检察官连夜抓捕央视女记者》的新闻铺天盖地,在这个寒冷的冬日里燃起一把火。随后,最高人民检察院新闻办称:2008年10月,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在侦查一起贪污犯罪案件中,发现记者李敏收受犯罪嫌疑人弟弟的贿赂,利用其记者的职务之便,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涉嫌受贿犯罪;2008年12月2日李敏被立案侦查,12月5日被刑事拘留。
看罢新闻,笔者对最高检和山西太原检方敢于碰硬的做法由衷钦佩,因为央视记者不是谁都敢碰的,没有十足的把握,一般不敢不敢采取行动。当然,除非是央视、检方两大强势集团的较量达到白热化阶段,不排除有人脑子一热,采取利用职权、背水一战的手段。笔者相信山西太原检方的举动不可能是脑子一热,可是,逐字逐句琢磨最高检新闻办的说法,不免有些悲凉与怀疑,一个最简单的问题是:央视女记者为受托人谋取的是啥“利益”?
新闻采访,是新闻记者的职责。如果接到新闻报料或投诉不去采访,是失职;如果在采访过程中敲诈被采访人或者收取封口费,则是犯罪。
我不知道央视的这个女记者是否敲诈过太原的那家区级检察院,所以,就不明白她为请托人谋取的是啥“利益”。
记者到检察院采访,是履行职务,检察院可以接受采访,也可以根据有关规定不接受采访,但是,把记者正常采访的行为定性为为受托人谋取“利益”,则有点反应过度。因为,如果按照这个理论,全国、全世界每天都有成千上万的记者在为“受托人”谋取“利益”,这个受托人可是一分子,也可能社会大众。
记者正常履行职责的行为,为什么偏偏在中国成了为受托人谋取“利益”?我的不明白。为什么检方要带着敌意的态度对待记者的采访?为什么不想想记者是在和检察官一样在履行职责呢?
至于那个受托人(据说是一个犯罪嫌疑人的弟弟)是不是认为自己在行贿,或者是恋爱的馈赠,都不重要,重要的是他有没有要求央视女记者为犯罪分子开脱,当然,犯罪不犯罪应该由法院审判后认定。如果央视女记者只是正常采访,并没有向检方提出开脱要求,检方以礼相待就是,完全没有必要动用国家机器去抓什么女记者。记者的新闻采访是公民获得知情权的重要途径,虽然的记者的专利,老百姓也一样珍惜。希望国家专政机器不要误把新闻采访当作一种私权,不要去抵触它,应该支持它。当然,自己心里有“鬼”的人很容易把别人正常的职责当作一种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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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人民网-强国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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