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广州12月13日电(记者孔博)广东东莞一名8岁的小孩外出玩耍时不慎掉入一个没有井盖的污水井中,导致死亡。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审理后认为,小孩的父母怠于行使监护义务,应承担30%的责任;而对井盖有管理职责的居委会有明显过错,应承担70%的责任及精神损害赔偿金共计11万余元。
2007年11月6日下午,8岁的杨某放学回家后,出去跟同学玩耍。杨某与同学在东莞市长安镇某工厂门口玩游戏时,不慎掉入一个没有井盖的排污水渠检查井中,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杨某的父母将事故发生地长安镇沙头居委会告上法庭,请求判其对杨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一审法院认为,杨某的父母怠于行使其法定监护职责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和直接原因,沙头居委会对排水渠井盖的管理不善仅是发生事故的客观因素之一,因此酌定沙头居委会承担30%的责任,而杨某的父母应承担70%的责任。
杨某的父母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东莞中院。东莞中院二审认为,小孩的父母怠于行使监护义务,应承担30%的责任;而对井盖有管理职责的居委会有明显过错,应承担70%的责任及精神损害赔偿金共计11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