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大头虾”将钱存入别人卡
查证才知对方是用虚假身份办卡,律师提醒不排除有人利用银行卡犯罪新手法
信息时报讯 (记者 闫晓光 通讯员 天法宣) 日前,天河区法院先后受理和判决了两宗类似案例,均是当事人误将钱款存入他人的银行卡,其中一张是捡到的,另外一张是“无故多出来的”,法院于日前驳回了其中一案的起诉。
存了钱发现卡是别人的
刘某称其于2008年7月15日捡到一张银行卡,与自己的银行卡放在一起。7月19日,他在银行通过柜员机不慎把4100元存入捡到的卡上,捡到的此卡开户人信息经公安机关查证,确认身份信息不存在,是用虚假的身份资料办理的开户手续。
刘某认为由于银行监管不力,审核不严,致使他无法向开户人请求返还不当得利,故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注销他在7月19日将4100元存入该卡账户的交易,将4100元退回给他。
判决:状告银行监管不力被驳回
银行方面则辩称,首先,该银行卡是姜某在银行开立的,即使刘某真的有损失,也应以姜某作为被告提起诉讼,而不应该状告银行。奇怪的是,凡在该行柜员机上进行的“有卡存款”交易均需在插入银行卡并输入正确的密码后才可操作,既然刘某称是“捡”到他人的卡,又怎会知道密码?
另外,由于姜某身份证并非本地公安机关签发的身份证件,因此石牌派出所查无该身份证的户籍信息并不能证明该身份证是虚假的,而且由于该身份证并非目前使用的二代身份证,银行对该身份证信息的审查也只能尽到一个形式审查的义务,对于其真实性不可能也不具有真假的辨别能力。
天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银行卡是姜某申请开立的,刘某通过银行柜员机向该银行卡存入款项4100元,刘某若要主张返还该款项,也只能向姜某主张。刘某与银行之间并不存在储蓄存款合同关系,银行并非本案的合适的被告,于是天河区法院于日前裁定驳回了刘某的起诉。
可能是新骗术市民应小心防范
广东恒卫律师事务所石岳律师提醒,目前利用银行卡犯罪的手段花样很多,不排除有人会故意将卡塞入事主包中或遗留在路上,妄图浑水摸鱼骗取钱财的可能,因此提醒市民在存钱时要仔细鉴别银行卡。往往这些卡是以虚假资料开户,所以通过法律途径追回不当得利会欠缺一些证据,尽量小心防范。
4万元汇给了不认识的人
张某称其于2008年9月5日在银行办理存款业务,准备将44900元存入同事刘某的卡内,在完成了存款业务后才发现皮包内多出了一张卡,而这张多出的卡实际上才是同事刘某的,自己刚才存款的卡是户名为邝某的卡,而张某并不认识邝某,也不知为何会无缘无故冒出一张邝某的卡。
张某认为其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拿错了银行卡,在业务回执签名时又没有仔细对照清楚,而银行柜台办理人员也没有及时提示,以至于其将该笔资金错汇到邝某的卡内,故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返还44900元。同时,张某也就此事向派出所报了案,但张某也无法解释为何手上会有邝某的卡。警方暂时冻结了该笔资金,但在调查中却发现邝某的身份证号码与名字并不相符,即为用虚假身份开立的银行卡,此案于日前被天河区法院受理后,张某即提出了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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