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哈尔滨12月16日电(记者徐宜军)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近日施行《城市供热管理办法》,规定了住户室温不足10摄氏度(包含10摄氏度)的将免收热费等内容,使热用户和供热单位在执行供热过程中更具可操作性。
根据办法规定,在供热期限内,居民室内6时至21时的温度应当达到18摄氏度以上,其他时间不得低于16摄氏度。非居民用户的室内温度由供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其中医院、宾馆应达到18摄氏度以上,办公室、学校应达到16摄氏度以上。
如果由于供热单位原因造成热用户室内温度低于规定的最低温度,供热单位自投诉之时起72小时内未能改正,应当自用户投诉之日起,按日折算标准热价退还用户热费。此外,属于其他责任人原因造成室内温度低于16摄氏度的,每低1摄氏度,供热单位按热用户未达温度标准的面积和时间减收10%热费,室内温度在10摄氏度以下的免收热费,供热单位可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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