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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资阳交警创新交通事故处理模式为民服务

  中广网成都12月17日消息 (记者邵立肃郑轶通讯员卢学民)道路里程快速递增,机动车及机动车驾驶员成倍增长,群众道路交通法律意识淡薄,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迟迟不能建立,公安强制手段单一,时效太短,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与公安行政调解不能有效统一,人民群众认为执法不公平,执法公信力减弱,信访、上访时有发生。
如何改变这一现状,有效整合司法资源,资阳公安交警在党委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的直接领导下,在相关部门的支持配合下,进行了积极的探索,这就是法、公、司三方联动打造交通事故维权绿色通道的尝试。

  交通事故及相关突出矛盾的现状道路交通事故居高不下,机动车辆和机动车驾驶人,道路通车里程、村通公路快速递增,公众交通安全意识滞后。这些实际而具体的情况将会在一段时间长期存在。据统计自2006年1月至2007年11月全市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10969起,死亡263人,受伤5345人,直接经济损失5197123元。持续高发的交通事故不仅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而且还给社会带来一系列不稳定因素。一是交通事故中伤者住院期间医疗费垫付因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尚未实施,医疗机构担心救治后拿不到医疗费,保险公司三者强制保险限额内医疗费垫付的不及时和超限额抢救费用的不到位,致使伤者抢救和医治无法得到保证,矛盾突出;二是死伤者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中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法律无明文界定,致使公安交警的行政调解和人民法院的司法调解不能达到有效统一,影响了人民群众对政法机关的公信力;三是有些交通事故当事人在事故损害赔偿中确无赔偿能力或有经济赔偿能力而拒不履行赔偿责任,导致矛盾不断升级,而公安交警因强制手段的不足,致使在调解中经常无所适从。从以上看,这些矛盾应是当事人之间的,但有些矛盾如果公安、法院不提前介入及时调和,当事人往往会将矛盾转嫁于办案民警,甚至转嫁于党委、政府部门,导致信访、上访案件时有发生。

  打造绿色通道的缘由如何从维护人民权益,着力解决交通事故受害者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从人民不满意的问题入手,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资阳公安交警在“三基”工程决战决胜年之初就在思考、谋划。探索建立交通事故处理新的联动机制,强化交通管理,公正及时处理交通事故纠纷,成为我市政法机关所面临的一项新的课题。一方面,事故当事人希望有关部门能妥善、快速处理好事故纠纷。另一方面,《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对扣留肇事车辆、损害赔偿预付款、交通事故的处理权等方面进行了较大改革。公安、审判机关在办理交通事故案件中还存在着信息不能有效对接,公安机关在调解交通事故案件所持的赔偿标准和范围与法院执法尺度不够统一,受害人虽通过公安机关调解应获得赔偿,却执行困难,最后仍然要通过到法院打官司解决,伤者住院期间医疗费垫付无法及时解决等诸多不足。特别是不少当事人由于法律维权意识薄弱,只知上访、上告,给社会带来一系列不稳定因素。

  催生绿色通道的诞生如何适应《道路交通安全法》,尽快建立起高效、快捷的交通事故处理联动机制,迅速妥善处理交通事故民事赔偿纠纷、保护民众权益,构建和谐资阳,一时成为广大人民群众对公安、审判机关的殷切希望,也成为了各级党委、政府对我市公安、审判机关的迫切要求。在充分调研辖区实际情况,学习外地经验后,一份详尽的创新事故处理模式方案递交市公安局党委,市局党委在反复酝酿后,报经市委政法委批准,与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司法局联合成立道路交通事故审判法庭、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为保障交通事故专业审判合议庭、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一站式服务”工作的顺利推进。市公安局分别与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司法局成立了全市交通事故案件处理联动机制工作领导小组,分别由中级法院分管民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市司法局副局长任组长,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支队长为副组长,各县(市、区)法院分管副院长、司法局副局长、交警大队大队长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并确定相应庭、所(队)人员具体负责日常事务。人民法院选派政治思想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精通处理交通事故赔偿案件相关法律法规的审判人员,组成拥有一名审判长、两名审判员、一名书记员的交通事故审判庭;人民调解委员会选派一名作风正、业务强和三名人民调解员组成调解委员会,并作为常设机构入驻公安交警大队,使当事人不用再从交警队到法院再从法院到交警队往返折腾,足不出户就能办结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民事赔偿纠纷调解,民事案件立案、审理、判决、裁定,诉前保全,诉讼保全等事宜。

  绿色通道成效凸现构建和谐社会是一个永恒的主题,之所以永恒是因为在此过程中将面临诸多困难,资阳公安、法院、司法强强联动,事故处理、民事损害赔偿、民事赔偿纠纷裁定“一站式服务”的为民、便民、利民工作机制的催生,牛刀小试,成效凸现。

  案例一:千里执行为伤者2008年3月23日,一辆车号为宁DXXXXX的大货车在雁江辖区某路段与一非机动车发生擦挂,致使非机动车驾车人受重伤,公安交警在法定时限作出事故认定,但医疗费用巨大,加之伤者在抢救时,其家属已四处举债,继续医治步履维艰。关键时刻,交通事故审判法庭效能显现。一份裁定书对肇事车辆予以查封,一份裁定书裁定肇事车辆承保公司先行支付伤者医疗费用。当执行法官千里迢迢到异地执行时,麻烦接踵而至,银行不予配合,声称不能冻结保险公司帐户,叫去找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则称当地还没有先例先支付医疗费用,要叫保险公司出钱要等交警处理完结后该赔多少就赔多少。经执行法官多次解释,并将相应法律、法规摆在他们面前时,保险公司才不得不先行支付了伤者的医疗费用,确保了伤者得以继续治疗,化解了不稳定隐患。

  案例二:交警无法确认当事人责任,法庭仍判他赔偿2007年11月22日,陈某驾驶川MXXXXX轻型小货车,从某乡镇驶往另一村,其事后自称在肇事时间经过了肇事地点,并且看见有几个小学生在该路段行走,但否认驾车肇事。交警在认真勘查完现场和调查取证后,做出无法确定交通事故责任,告知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可死者亲属死活不肯进入诉讼程序,认为交警专司其职,必须给个说法。交警与法官耐心给其做工作,并报经同意,暂缓诉讼费的交纳,其亲属才同意起诉。法院在充分采信交警的相关证据后,根据民法通则的过错原则判令驾车人承担民事损害赔偿的主要部分。当死者亲属拿到赔偿款时,他们向办案法官和交警深深致谢,并道出由于不懂法冤枉交警。

  案例三: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解除了当事人的困惑2008年4月22日,张某驾驶川MXXXXX出租车在城区与一行人发生交通事故,伤者治疗终结后,双方申请公安交警予以调解。交警根据事故引发的成因及相关法律进行了调解,但伤者就是不服,认为出租车司机跟交警熟,交警偏袒出租车司机。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接到该案后,根据现行法律,最后做出跟交警一样的调解结果时,伤者欣然接受,并主动向交警致歉。

  成效深得民心坚持人民利益至上,在司法为民上探新路、出实招,联动机制先后推出代交、缓交诉讼费、直接立案、突破先予执行诉前保全、制作司法便民卡、设计交通事故举证范围等七项便民措施,极大的方便了广大人民群众。为方便和快捷立案,道路交通事故审判庭可自主立案,在接到当事人的诉讼及相关证据材料后,及时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当场立案;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根据当事人的相关材料做出指导,协助当事人到公安交警大队,完善手续,符合条件后立即立案。为减少当事人往返于银行与交警大队,特别是外地当事人不识路等带来的诸多不便,根据自愿原则,专门设计制作了代交诉讼费授权委托书,由当事人委托交通事故审判庭代交诉讼费。同时根据有关规定,针对须交案件受理费、先予执行费、诉讼保全费,但经济比较困难的当事人,专门制作了缓交诉讼费的格式申请,由当事人直接签字和填写金额申请,一经申请即可缓交诉讼费,极大地方便了当事人诉讼。

  交通事故的法律关系一般情况下都比较明确,且当事人大多因伤就医,经济相对比较困难,特别是农村人口,其房产系集体土地,不能作担保,担保物的提供相对困难。针对上述有关情况,为保证困难群众诉讼后权利的实现,交通事故审判庭根据有关规定,在当事人不能提供担保的情况下,由当事人做出书面说明和申请后免除其担保责任,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同时基于财产保全相同的事由,在当事人先予执行的申请提出后,根据当事人的实际情况,结合公安交警部门处理交通事故的相关档案资料,排除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醉酒驾驶、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保险标的法律转让未通知保险公司同意等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的情况后,准予当事人先予执行的申请和担保责任的免除,立即采取相应的先予执行措施,确保当事人利益。特别是对公安交警部门发出垫付通知,保险公司无理拒绝垫付的,迅速采取措施,解决当事人的燃眉之急。

  为方便当事人诉讼,交通事故审判庭成立后,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公安交警专门制作了道路交通事故审判庭的司法便民卡,载明审判庭组成人员名单、办公室电话、个人联系方式等,方便当事人咨询、了解办案情况、协调当事人急需解决的问题,切实做到依法及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交警大队、交通事故审判庭、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虽同处一地,却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对本身能够通过行政调解处理的案件,由公安交警部门处理。对交警调解有异议,又不愿意进入诉讼程序,且符合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由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处理。当事人各方争议大、涉及面广、影响大,非民事判决不能解决,可能引起社会矛盾和引发诉讼的重大、疑难案件,则由公安交警部门办案民警做好前期摸底工作,并将情况及时迅速地与交通事故审判庭反馈沟通,同时邀请交通事故审判庭人员旁听公安交警部门分析处理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以便审判庭人员提前介入了解情况,使审判庭人员能在诉讼前,更深层次地把握尺度。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完美统一。

  同时,交通事故审判庭,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进驻,拓宽了公安交警交通法律、法规的宣传渠道和宣传力度。人民群众获取的法律、法规知识更多、更全,对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解决途径更加明晰,推动了交通事故案件结案率和调解自动履行率的提高。交通民警通过旁听案件审理,法律知识也有了进一步提高,在办案工作中,工作效率和办案质量明显提高。
(责任编辑:李恺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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