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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大学生黄静向华硕索赔案追踪——检察机关称黄静案属于存疑不起诉 在适当时候将公布案件情节和事实

  女大学生黄静向华硕索赔案追踪——

  检察机关称黄静案属于存疑不起诉

  在适当时候将公布案件情节和事实

  本报记者 陈虹伟

  2008年12月18日,记者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杂志社共同举办的《刑事一体化视野中的不起诉制度》专题研讨会上获悉,沸沸扬扬的女大学生黄静向华硕索赔案获国家赔偿并非错案,而是证据达不到起诉要求,是“存疑不起诉”。
“这本是检察机关办理的一起正常的不起诉案件中的一例,但却因为当事人和媒体的炒作,变得微妙起来。”一位检察官对记者说。

  检察机关:黄静仍有嫌疑

  2008年10月27日,某媒体一篇《女大学生蒙冤10月检察机关受理国家赔偿》的稿件引发了舆论的持续关注。

  11月27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作出国家赔偿决定,决定给予黄静29197.14元的赔偿金。

  2006年2月9日,石家庄的年轻女大学生黄静购买了一台华硕笔记本电脑,价值20900元。买回来的当天,黄静就发现电脑有问题。主要问题就是蓝屏死机,没有办法开机。她几次把电脑送到华硕维修部送修,在一次维修过程中,黄静称华硕工程师将她电脑中的原装2.0Gcpu更换成2.13Gcpu,被黄静认为华硕造假。于是她与代理人周成宇以不答应条件就向媒体披露为要挟向华硕提出了500万美金的赔偿要求。

  华硕认为受到敲诈向警方报案后,海淀警方经过10个月的侦查,最终由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海淀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书上表明,此案经两次退补侦查仍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决定不予起诉。

  据有关方面透露,黄静在购买电脑时使用假名、假单位,有一定预谋的嫌疑,只是在关键环节是否掉包了CPU的问题上证据不足。但仍然有嫌疑。

  供述:周成宇与黄静说法不一致

  某报记者通过有关渠道获得了黄静因为涉嫌敲诈勒索刚被抓后与律师的两份会见笔录。在两份长达8页的会见笔录上,每页都有黄静本人的签字。

  对于两人何时相识,周成宇此前一直对媒体坚称“两人开始并不认识”。“我在2000年的时候与黄静的妈妈龙女士认识,但并未与黄静有过来往,直到黄静购买的笔记本出问题后才有联系。”

  而黄静在看守所的会见笔录上对此的回答与周成宇的说法却完全不同,她说:“我们是2005年9月网上聊天认识的,认识之后不久我们就交朋友了。”她还表示只知道周是南方人,二十七八岁,住在五棵松。

  这一内容,记者通过采访有关部门亦得到了印证,对于二人的相识过程,黄静和周成宇在办案机关均有供述。“我们正在整理黄静案的材料,不排除在适当的时候公布案件的情节和事实。”

  专家:“存疑不起诉”不是错案

  中国法学会刑事诉讼法学会副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汪建成认为,他对黄静不起诉案的看法概括为“逮捕没有错,放出更理性,国家赔偿是补偿”。

  当记者问及“存疑不起诉”的性质是不是错案时,汪建成表示存疑不起诉不是错案,而是检察机关严格履行国家法律规定的法律监督职能,对证据尚未达到确实充分的案件,也就是说尚未达到起诉标准的案件所作出的一种正确处理决定,以及时解除对犯罪嫌疑人的羁押。存疑不起诉只是在法律上推定犯罪嫌疑人无罪,在实质上并不一定就表示犯罪嫌疑人无罪,只是一种程序上的处断。

  对于批捕的案件作了不起诉决定,是否逮捕错误的问题,汪建成则认为,检察机关对嫌疑人决定逮捕后,又作出证据不足不起诉时,并不能一概认定为逮捕错误。逮捕是一种强制措施,是便于司法机关顺利侦破案件的诉讼保障措施。

  他说,在不同的诉讼阶段,对证据的要求是不一样的,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逮捕的证明标准是“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即可,而起诉和定罪则要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由此可见,起诉和定罪的证明标准无疑更高。因此,某些媒体所说的检察机关因错误逮捕黄静而给予国家赔偿的说法是错误的。

  存疑不起诉的国家赔偿与冤案的国家赔偿在性质上是不尽相同的。后者是国家对错误追诉的一种责任承担方式;前者则不能看成是国家对错误追诉的一种责任承担方式,而是考虑到嫌疑人实际上被羁押,而对其造成的损失的一种补偿。应当注意的是“赔偿”和“补偿”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在性质上差别却很大。

  汪建成进而解释到,既然“存疑不起诉”的案件不是错案,为什么还要赔偿?对黄静的国家赔偿,是一种补偿,与办案机关的过错没有关系。给予赔偿也不是对办案机关的惩罚,是国家对她限制一定时间自由的补偿。一般来讲,人们对国家赔偿法的认识存在误解,国家赔偿一部分是冤错案件,还有一部分是补偿。但是黄静这种不起诉是推定“无罪”与经过法院审理,在查明事实的前提下宣布被告人“无罪”还是有所区别的。

  此外,“存疑不起诉”的案件与“无罪释放”的更大区别是“无罪释放”的案件,将不再就同一指控事实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存疑不起诉”的案件,在今后发现新的有罪证据的情况下,还将追究原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87条就规定,存疑不起诉的案件“在

  发现新的证据,符合起诉条件时,可以提起公诉”。汪教授指出,不起诉决定之后,尽管很少有发现新的证据,符合起诉条件,再次提起公诉的情况发生,但不意味无法弥补,检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存疑不起诉的动态监管,与侦查机关对存疑案件侦查形成工作机制,避免放纵犯罪。

  律师:不是存疑而是无罪

  黄静的代理律师、北京义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平20日接受本报记者的采访时指出,当时的存疑不起诉是因为检察机关的六个半月审查期限已到,不能再去审查了,才作出存疑不诉的决定。

  张平律师说关键是如何理解“疑”,是证据不足,还是在如何定性方面有疑问。他认为黄静案不是证据不足,因为事实已经很清楚了,关键在于索赔500万美元是罪与非罪的问题。而这个“疑”已经在检察机关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书》中解决了。检察机关最终认定黄静在自己的权益遭到侵犯后以曝光的方式索赔,不是敲诈勒索犯罪,而是属于维权过度。至于国家赔偿的性质,张平律师回应称,我国的赔偿法都是补偿的性质,没有惩罚。

  因而,张平律师坚称黄静案是无罪而不是存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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