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林森)厦门市民施毅勇状告厦门交警一案有了新进展。
施毅勇的私家车被交警误当作肇事车暂扣,后交警将车还给施毅勇。施毅勇要求交警撤销其开具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遭拒绝。
施毅勇后将交警告上法庭(本报11月19日报道)。
日前,厦门思明区法院一审判施毅勇败诉。施毅勇表示将继续上诉。
市民施毅勇
要求维护个人信用
7月13日,施毅勇的私家车被厦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误当作肇事车暂扣起来,后交警请报案人辨认发现弄错了,将车子还给施,并对其造成的损失进行补偿。
施毅勇认为,国家已建立个人信用体系,生活各个方面都要用到个人信用。交通违法行为已录入个人信用系统中,作为个人信用的一个重要部分。
因此,施毅勇要求交警撤销其开具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但该要求遭到交警拒绝。
交警认为,该队的行政行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原告的要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因调查取证需要,交警部门可暂扣涉嫌交通肇事逃逸的车辆。
施毅勇随后将厦门市交警支队直属二大队告上法庭。
一审法院
扣车未造成实际损害
厦门思明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交警接到110的指令称施毅勇的小轿车与他车发生相撞逃逸,办案交警电话通知施毅勇去接受调查。施毅勇未主动协助配合交警调查,交警请求相关部门扣留施毅勇的车辆。
交警扣留施毅勇的车辆,不是行政处罚,是一种强制性措施,并无不当。
交警比对认定不是施毅勇的车辆肇事逃逸后,已及时放行车辆,赔偿了施毅勇所支付的相关费用,并未对施毅勇的合法权益造成实际损害。
即使交警存在未依法告知施毅勇相应的权利义务,也未在扣留现场当场交给施毅勇扣车凭证的情形,也不足以导致其行政行为被撤销的法律后果。施毅勇要求撤销交警对他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的理由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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