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记者从自治区教育厅了解到,日前,根据国家教育部、财政部、保监会等相关通知精神,宁夏制定了《关于推行校(园)方责任保险,完善校园伤害事故风险管理机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规定,从今年9月1日起,在宁夏设立的由国家或社会力量开办的全日制中等学校(含中等专业学校、普通中学、职业中学)、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都必须投保校(园)方责任保险(以下简称“校责险”)。
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投保校(园)方责任保险所需费用,由学校公用经费中支出,每年每生不超过4元。届时,宁夏2960多所中小学校、幼儿园,129万名在校生及在园幼儿,将实现“校责险”全覆盖。
“校责险”各项范围确定 所谓“校责险”,是指以校方依法应承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责任范围为,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或由学校统一组织或安排的活动过程中,因学校疏忽和过失导致学生的人身伤害,依法由校方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具体内容涵盖了《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应由学校承担责任的事故责任类型。学校投保后,一旦学生在校园内或学校统一组织的活动,包括体育课、课外活动、春游、夏令营和各类社会实践活动等过程中发生意外伤害责任事故,将由保险公司在第一时间向受害学生提供赔偿。赔偿范围分为普通伤害、伤残和死亡三项。此次规定的投保范围为:在宁夏设立的由国家或社会力量开办的全日制中等学校(含中等专业学校、普通中学、职业中学)、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都必须投保“校责险”。保险期限为一年,自保险协议(合同)签订之日起开始计算,期满续保。
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投保校(园)方责任保险所需费用,由学校公用经费中支出,每年每生不超过4元。其他政府开办学校(包括普通高中、职业高中、中等专业学校、幼儿园等)投保“校责险”所需费用,由学校负责;民办学校和幼儿园投保“校责险”所需费用,由学校开办者承担,列入教育成本。以上各级各类学校均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向学生收取校(园)方责任险投保费用。责任限额,宁夏校(园)方责任保险的每人累计赔偿限额不得低于10万元。
宁夏“校责险”实行共保的承保方式,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宁夏保监局共同确定人保财险宁夏分公司为宁夏校(园)方责任保险的主承保机构,其他符合条件的财产保险机构自愿参加共保。
解除学校家长“后顾之忧” “安全问题是学校最头疼的问题,尤其是学生安全问题。”在采访中,自治区教育厅一位工作人员表示。记者了解到,目前,校园伤害事故呈现多样性、复杂性的特点,学校教育中面临的学生意外伤害风险对学校教育教学的影响日趋严重,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任务因此十分艰巨。因为怕出一些安全方面的问题,很多学校都有意识地减少了一些有剧烈对抗的体育项目,一些外出集体旅游、郊游活动等也被迫取消。
据了解,从2007年开始,宁夏部分市县已经开始为学生投保“校责险”。2007年4月,青铜峡市财政作出预算,为辖区的中小学、幼儿园全部投保了“校责险”。自治区教育厅直属的9所中小学全部投保了“校责险”。银川市、石嘴山市教育部门的直属学校也投保了“校责险”。但是,因为投保费用等问题,许多学校还在观望当中。
采访中,许多学校负责人表示,秋季新学期开学后实行的“校责险”,因为有政府买单,学校将充分利用保险工具处理学校发生的安全责任事故,这样有利于防范和妥善化解各类校园安全事故责任风险,解除学校、家长的后顾之忧。更为重要的是,此举有利于推动学校实施素质教育,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社会实践活动,有利于保障广大在校学生的权益,避免或减少经济纠纷,减轻学校办学负担,维护校园和谐稳定,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记者王莉萍) (来源:银川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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