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欧阳晨)持续了将近一年的花都区百业广场退楼案日前一审终结,以开发商未能在180天以内交楼而提出退楼诉求的业主梁先生败诉。
不过,在判决书下发之后,原告梁先生却对花都区人民法院的审理依据——“原告曾向法院起诉,请求开发商交楼并支付逾期交楼违金……双方对继续履行合同达成合意”,提出了强烈的质疑,并表示将立即向上级法院提出上诉。
在此份判决书上,法院认定了几个重要环节。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相关规定,认定百业广场在2008年6月27日具备法定的交楼条件。而按照业主与开发商签订的合同,这一时间已经超过约定交楼日180天。其次,认为在开发商逾期交楼超过180天后,业主原本可以选择解除合同或继续履行合同,业主却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交楼及支付逾期交通违约金,而被告(开发商)也按这一请求通知其收楼。法院据此认定,原被告双方已经对继续履行合同达成合意,从而对业主要求退楼的诉求不予支持。
梁先生表示,正是因为在起诉开发商交楼的过程中,发现了开发商用欺骗手段隐瞒180天内都无法交楼的事实,他才在庭审前撤诉,并提起退楼诉讼。法院怎么就能因此认定,业主愿意继续履行双方合同是其真实意图的反映呢?
开发商的负责人卢先生则说,之前迟交楼的官司法院判定开发商败诉,此次退楼官司则判定业主败诉,这说明法院是一个讲法讲理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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