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长沙12月22日电 记者赵文明 通讯员王焕清简洁记者今天从长沙市司法局了解到,该局与市检察院联合出台刑事和解与人民调解联动机制实施办法(试行),这意味着凡法定最高刑为三年有期徒刑,或者具有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可以向检察院提出申请,由司法局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促使双方达成和解。
据长沙市司法局肖建中副局长介绍,刑事和解与人民调解联动机制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对于可适用刑事和解的案件,可以告知当事人刑事和解的内容和双方的权利义务,在自愿原则的前提下,引入人民调解机制,委托人民调解组织在一定期限和规定的范围内,依照人民调解的原则和程序,促成当事人达成和解,从而为司法机关处理该刑事案件提供相关依据的措施。可适用刑事和解必须同时具备四个条件:即犯罪嫌疑人系自然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定、充分;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触犯刑法;犯罪嫌疑人悔罪,并对主要事实没有异议。办法同时规定,刑事和解案件以法定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具有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案件为主。
经人民调解室组织,当事人协商,同时具备以下情形的,可认定双方已达成刑事和解:犯罪嫌疑人书面具结悔过,并向被害人公开赔礼道歉;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或者双方法定代理人就赔偿、补偿等事项协商一致,签订《人民调解协议书》,并且按照《人民调解协议书》实际履行,或者提供有效的履行担保。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明确表示对犯罪嫌疑人给予谅解,要求或者同意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从宽处理或者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达成刑事和解的案件,经人民检察院审查,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法行使不诉权、量刑建议权或作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作出前述处理后,应及时将相关法律文书抄送人民调解室。
据了解,近年来,轻微刑事案件的数量占刑事案件总数的大多数,这类案件用人民调解来促使和解,既能化解人民内部矛盾又能最大限度地节省司法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