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近日审议并原则通过《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的指导意见》,决定从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确保义务教育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同时对义务教育学校离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补贴。
(12月21日中国政府网)
媒体普遍以“义务教育教师工资应不低于当地公务员”为题,把新闻重点放在工资标准上。但细读消息发现,这个指导意见的基本宗旨是放在“实施绩效工资”上。
仅凭“管理以县为主、经费省级统筹、中央适当支持”这一点,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工资来源,基本上不存在问题。而在工资来源稳定且标准提高的情况下,实施绩效工资,才是一个实实在在的真正挑战。对此,笔者有几点担心:
一是担心教师人人都认为自己的工资不应低于当地公务员。指导意见更多强调的是教师内部分配机制的科学化。教师的水平档次、工作量大小差别很大,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只是一个总体平均的概念,具体到每位教师,是要依据绩效考核来决定是否能够“不低于当地公务员”。
二是担心“绩效”被泛化,考核流于形式。绩效的标准,如果仅取决于自我考核,或者仅凭上级领导主观色彩很浓的标准考核,而不考虑学生、家长的意见,就很可能成为一种纸面上的概念或数字游戏。
三是担心在“工资不低于公务员”的待遇面前,权势者塞进不合格的教师,与原有教师争抢待遇。
教师工资不低于当地公务员,是有一系列前提条件的。不考虑激励作用,抽掉绩效工资这样的大前提,工资“不低于当地公务员”也就没有价值,甚至会出现负价值。(马龙生) (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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